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4)日表示,調查發現有重度身心障礙者遭長照機構以Line通知當天終止居家服務,導致當事人生活權益受影響。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立案調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2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衛生福利部釐清長照契約性質,強化規範,避免機構任意解約,並檢討長照給付方式,防止挑案現象影響身障者照顧權益。
監察院指出,本案民事審理過程中,司法人員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所定契約的法律性質與契約義務確實未釐清,長照機構提供服務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訂立契約,此類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已有明定提前終止契約的相關規範,除非符合終止條件,否則機構不得任意解約,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調查委員強調,居家長照機構應落實服務不中斷機制,若需提前終止契約,必須通知簽約者或負照顧責任的親屬,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另外,針對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項目計價,造成長照機構挑個案及給付較低的項目無人服務問題,監察院請衛生福利部詳加檢討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妨礙身心障礙者自主的生活權利。
王幼玲、蔡崇義表示,本案民事審理過程中,司法人員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所定契約的法律性質與契約義務確實未釐清,長期照顧法第42條所定書面契約屬「私法契約」,但屬於「定型化契約」,
2位監委調查發現,台北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派予特約服務的萬華區居家長照服務機構計有84家,個案甲男自111年5月至113年2月間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BA16),竟有高達82家表示無人服務,致媒合未果,等待天數長達1年9個月。
台北市政府雖有召開特殊情形個案派案協調會議,但該案仍無法順利媒合,監委表示,顯示現有媒合機制未能有效分配資源,且特殊個案長照需求長期未能被充分重視,難以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
王幼玲、蔡崇義強調,該府統計特殊情形個案等待媒合平均天數最短7天、最長73天,顯與該案實際等待時間存有顯著落差;個案表示長照1.0以時計費時並未發生,而2.0以項目計費才發生此情形,應重新審視服務項目計價方式,並避免居家長照服務機構發生挑案情形;台北市政府宜積極協調,以便完善建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照片來源:DALL 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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