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車手收贓4100萬 屏檢起訴求重刑

詐團車手收贓4100萬 屏檢起訴求重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假冒投資公司名義在詐騙集團當車手的陳姓男子,1個月內自李姓被害人處收贓4100萬元,遭警方逮捕時,身上查獲投資公司的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等物一應俱全,屏東地檢署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起訴陳男,並建請法院量處6年9月以上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經由詐欺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行李箱,並於統一超商ibon列印偽造之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偽文件。

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合法之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訛稱投資可以獲利,須入金至投資公司等語,致李某陷於錯誤,接續於113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及500萬元予假冒投資公司員工的陳男,再由陳男將贓款放置在不詳地點,由欺集團成員其他成員收受。

李男驚覺遭詐騙後報警求助,檢警在今年1月17日循線逮捕陳嫌,檢方複訊後認陳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檢察官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嫌,而12日移審後,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陳嫌。

檢察官並認為,陳男行為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冒用合法之投資公司名義,侵害該公司之商譽及我國市場秩序正常發展,且陳男以洗錢為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其經手收取款項高達4100萬元,已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害,審酌刑罰之特別預防功能,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就本案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

不過,陳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如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則請法院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屏東呼籲,民眾透過網路進行任何投資時,務必提高警覺,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現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詐騙分子透過假冒投資、假貸款、假人員等方式設下陷阱,讓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損失大量金錢。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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