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因108年度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勝訴後經宜蘭地檢署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今(13)日更一審宣判,駁回劉憲英的提告。可上訴。
劉憲英起訴主張,108年度年終職務評定案,經被告宜蘭地檢署於109年1月14日以109 年度第1次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審議,未經原告陳述意見,即評定結果「未達良好」,並經機關首長覆評,覆評結果「未達良好」。
劉憲英立即請求提供理由,但是宜檢於109年6月22日下午始告知理由為「年度内屢經當事人陳情開庭態度,經調相關紀錄,確有此情。於署内對待執勤同仁時有大聲相對之事實。
劉憲英認僅以辦案成績來斷定檢察官之辦案品質如何,自失公允。請求復審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北高行認為宜檢打考丙前,未通知劉陳述意見,違反行政程序法,撤銷考丙。宜檢上訴最高行,合議庭則認為,劉憲英主張其不構成職評辦法第7條第3項第7款及第8款之情形、原處分違反平等原則等實體上理由,尚未經原審調查認定,影響劉憲英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理由之判斷。事證尚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審酌後,認宜檢是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參酌包含原告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以劉憲英108年度辦案成績低於全署平均值,無罪率全署次高,屢經當事人陳情其開庭,訊問態度未具懇切,時對同仁大聲相向等情。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符合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第3項第7款、第8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綜合評核受評人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辦案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等規定為由,報經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以原處分核布原告108年年終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經核並無法定程序之瑕疵,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於事件無關考慮,或其他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情事,也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
至於原處分作成時雖未記載理由或未予劉憲英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宜檢於原處分作成數日後就已交付記載原處分之理由及法令依據之說明予劉憲英簽收。劉憲英收受後利用復審救濟,在復審書中針對原處分陳明其不服之事實及法律上意見,宜檢仍決定不依其復審請求處置而提出答辯書,檢附辦案成績清冊、108年檢察官未結及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檢察業務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政風室受理檢舉陳情紀錄單等件,則原處分作成前即使曾有上述程序瑕疵,之後也於復審程序中經補正。本件原處分並無違法,復審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因此駁回劉憲英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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