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7日表示,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涉酒駕,警方攔查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1.05毫克(mg/L),嚴重損及司法形象;監院彈劾案審查會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提案,全案(114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王幼玲、紀惠容表示,張軒豪身為宜蘭地院法官,卻酒後開車被警員攔查,測得高濃度酒精,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本件彈劾案已於7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張軒豪於113年8月19日17時30分左右下班後,在辦公室飲酒,隨後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上路後,先搭載A書記官,沿路緩慢行駛,三度於路邊停留時間合計約1小時。
彈劾案文記載,約20時48分,張軒豪回程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因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遭警攔查,警方發現車內有濃厚酒味,要求其下車後,發現他有明顯酒容、酒氣、酒態,令其吐氣測得含酒精濃度每公升1.05毫克。
監院指出,被彈劾人縱使扣除於路邊停留3次合計約1小時,實際酒駕時間仍長達約2小時,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毫克,《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的謹慎義務,並經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案。
監院認為,被彈劾人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又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本件有懲戒的必要,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照片來源:交通安全入口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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