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其縣府團隊涉及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法核准延長臨時建物使用圖利及洗錢等罪嫌,去年12月31日遭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遭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林姿妙林姿妙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的停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林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尚屬有據,今(20)日駁回抗告確定。
林姿妙因涉嫌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處分通知林姿妙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去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姿妙在今年1月10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外,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對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之事為決定,就在1月13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北高行合議庭審認,林姿妙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的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在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暫時性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應屬適當,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因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林姿妙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既屬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則公務員倘涉犯該罪,並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尚屬有據。
至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含在內,是否如抗告人所指屬立法上之疏漏,且縱為立法上之疏漏,是否即會導致原處分違法,暨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是否屬合義務性之裁量,仍均待本案訴訟經證據調查程序,由兩造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始得認定。
是以,倘藉由停止執行之聲請以圖時間延宕而達遂行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如此將有害於公益,並將使地方制度法設立停職之制度失其規範意義,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的規定,尚難准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