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斧頭到公園辯稱運動 違反社維法罰3000

男子帶斧頭到公園辯稱運動 違反社維法罰3000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廖姓男子無故攜帶1把斧頭到新北市新店區馬公友誼運動公園,嚇壞在公園遊憩民眾趕忙報警,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裁罰,廖男雖辯稱帶斧頭是運動,但法官認為公園並非可供斧頭運動的特定場所,裁罰3000元。可抗告。

廖男是在去年11月20日下午4時許,無故帶著斧頭到新店區北新路上的馬公友誼運動公園,在公園內遊憩運動的民眾先到廖男拿著斧頭被嚇了一跳,怕發生事故,於是多位民眾打電話報警,新北市警新店分局隨即派員前往公園,將廖男帶回偵訊,並將斧頭扣案。警詢後依違反社維法移送裁罰。

廖男辯稱,他在公園內揮斧頭當在運動。不過,新店簡易庭法官認為,雖然在歐美有擲斧運動來達到紓壓效果,但是斧頭如作運動工具使用,依常情需有專用投擲通道,以確保遠離任性軸的安全空間,公園作為不特定人使用之公共場所,又未見闢有擲斧專用空間並為管制,顯不符合此等要求,所以廖男的辯詞並不合理。

法官認為,廖男的斧頭以木柄握把連接金屬刀刃,外觀雖非嶄新,刀刃並有部分生鏽,然已開鋒,且質地堪稱堅硬,如朝人揮砍衡情仍足以傷人筋骨性命,在客觀上自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屬具殺傷力之器械。廖男在公園揮動斧頭,足以使他人恐慌,感受威脅、恐懼,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之危害,自足以構成對公眾安全之威脅,符合社會法的處罰要件,裁罰300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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