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木棉道著作權歸滾石音樂 王夢麟官司敗訴確定

小草、木棉道著作權歸滾石音樂 王夢麟官司敗訴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知名民歌手王夢麟的雨中即景創作,曾膾炙人口的「雨中即景」、「小草」、「阿美!阿美!」等9首民歌,被滾石國際音樂宣稱取得著作財產權,王夢麟因此打官司確認其為著作財產權人,並請求滾石公司賠償20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王夢麟上訴,歌曲著作財產權確認歸屬滾石公司。

王夢麟起訴主張,他是「雨中即景」、「小草」、「阿美!阿美!」等9首歌曲,包含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滾石公司卻未經他的同意,在104年5、6月間起以「滾石唱片ROCK RECORDS」為名稱在YOUTUBE影音平台上,陸續上傳他演唱的這歌曲的音樂影片,供公眾自由點閱聆聽。

王夢麟主張,他在67、68年間創作完成後,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須登記始取得著作權,他因未登記,所以直至74年著作權法修正後,方取得著作權,後未曾移轉著作權予他人,滾石公司卻對外宣稱該公司已取得他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因此打官司確認他是這些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並請求滾石公司賠償200萬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一審法官及二審合議庭均認定,王夢麟分別於67年9月1日、68年8月3日與新力公司就「雨中即景」、「小草」等歌曲簽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且有王夢麟於轉讓人處簽名及用印,足徵王夢麟確已將這些歌曲(包含歌、曲)的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轉讓與新力公司。

同時,王夢麟確於67年至68年間與新力公司達成轉讓這些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合意,而發生著作權轉讓效力,之後再由新力公司於76年11月2日轉讓這些音樂著作給新格公司,新格公司依當時著作權法規定向內政部辦理著作權登記在案,實已取得這些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智財法院歷審認定,王夢麟於接受新力公司或新格公司聘請演唱這些歌曲之初,即知悉並同意將其演出之內容以錄音方式固著於錄音著作上,且王夢麟並未與出資人另為約定權利歸屬,是依現行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仍應認王夢麟已同意將表演人重製權歸出資人享有。所以,王夢麟不得對這些歌曲之錄音著作主張著作權。

所以,王夢麟主張的著作財產權遭侵害,請求滾石公司及負責人連帶給付200萬元損害賠償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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