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後首件 長榮馬國女大生凶嫌梁育誌第3度判死

死刑釋憲後首件 長榮馬國女大生凶嫌梁育誌第3度判死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被凶嫌梁育誌性侵殺害,梁男經橋頭地院、高雄高分院均判處死刑,被最高法院以判死事實與理由矛盾等撤銷發回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15)日宣判,合議庭一致決認為有處以死刑的必要,再度判梁男死刑。可上訴。

這是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嚴格限縮判處死刑後,首件判死的案例。

梁育誌藉地利之便,長時間在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鐵路下方便道,觀察女大學生夜間下課沿便道返家之情形,先於109年9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的女大學生欲性侵,但因該女大生掙脫呼救而失敗。

梁男不僅未因此收斂,反而吸取經驗並精進犯罪計畫,再於109 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學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鍾女頸部、強行拖至路旁隱密處。

梁男不顧鍾女掙扎反抗、求饒,強力悶壓其口鼻並毆打其臉部,再強力勒緊縮小繩圈至繩圈內徑剩29.5公分,深陷在周長為34公分的鍾女頸部,致鍾女腦部缺氧窒息昏迷,並在鍾女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激烈進出鍾女陰道施以強制性交,再強盜取得鍾女手機、icash卡等財物後,將瀕死的鍾女拖上車載走,鍾女被拖上車後旋即死亡。之後,被告將鍾女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第一點,被告是長時間的計畫,而且刻意選在偏僻、陰暗的地方犯罪,等待若單的女學生經過,並且事先準備好麻繩供犯罪之用,因此法院認為他有直接犯罪直接的殺人故意。

第二點,被告的手段非常殘酷,被告在行兇的過程當中,不僅用手毆打被害人的臉部身體,造成她大面積的損傷之外,而且用麻繩緊緊的套在被害人的脖子上面,而且在施暴的過程當中,造成被害人的內臟多處出血,空氣也因此逆流到心臟,導致她的心室跟心房充滿了超過150cc的空氣,所以認為這已經符合了犯罪情形最嚴重的情形了。

第三點,被告有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法院認為被告再犯的機率很高,也很難期待被告透過矯正以及教化的過程而降低其再犯的風險。因此3位合議庭法官綜合上開各項理由認為被告有剝奪其生命權,並且長期使其與外界隔絕的必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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