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平時就與親哥相處不睦,且被親哥聲請保護令的男子陳皇村,因不滿無業的哥哥將政府普發的6千元一次花光,竟持遛狗繩勒住哥哥的脖子,造成哥哥呼吸衰竭而死亡,陳隨後報案自首,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陳皇村徒刑13年10月,上訴二審後;高院今(14)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3年10月。可上訴。
陳皇村的哥哥曾被弟弟家暴,法院於111年2月21日對陳皇村核發民事保護令;陳皇村於112年4月3日9時30分,在2人住處內,因與哥哥為政府普發的6千元被哥哥一次花光發生口角爭執,竟手持遛狗繩,勒住哥哥頸部,致其因遭勒頸造成窒息,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陳皇村前有多項違反保護令前科,申請保護令之人大多是他的哥哥,可見陳皇村素行不佳,有對被害人多次家暴之情形;陳皇村經送往萬芳醫院做精神鑑定,精神科師證稱,陳皇村行凶時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規定之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情形,但是陳皇村智力屬於中間偏下,具有衝動特質傾向,又長期酗酒已有酒精成癮。判處陳皇村徒刑13年10月。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以被告持遛狗繩對被害人纏繞頸部至少3圈,連續拉扯3至5分鐘,過程中均讓被害人吸不到氣;且被告在勒被害人頸部一陣子之後,還說:「還沒死?這樣還沒有死?」;及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承認。他就是被我殺的」,因認被告確有殺人故意。
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之情形。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認被告主觀上有殺人故意,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影響於判決,自無可採。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或裁量並無不當,原判決就各項量刑因子,已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予以說明,核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且相關的量刑因子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及綜合評價,並無誤認、遺漏、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有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之情,要無可採。因此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