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郭哲敏保釋金提高為二億 可望回家過年

「小明」郭哲敏保釋金提高為二億 可望回家過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引發震撼檢警「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去年11月27日新北地院更裁羈押禁見;郭哲敏及張旭昇再次聲請停止羈押,新北地院今(13)日裁定郭以2億元保釋金、張旭昇以2千萬保釋金交保,2人均限制出境、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郭哲敏可望返家過年。可抗告。

新北院裁定的交保最後期限為24日上午10時前提出保釋金具保,否則自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新北院裁定指出,本案關於郭哲敏、張旭昇2人業經審理終結,定於114年5月29日宣判。本院合議庭綜合考量檢察官所提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認2人如能提出如上所示之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停止羈押。

不過,考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參以郭哲敏與杜韋蓁等人之對話紀錄,及佐以郭哲敏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哲敏有相當資產;張旭昇案發後亦有長期未到案之事實,是認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合議庭指出,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併命郭哲敏、張旭昇2人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定期以個案手機向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等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郭哲敏曾於去年4月25日被新北地院裁定以5000萬元交保,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檢方抗告成功,高院裁定發回更裁;新北院5月7日重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禁見,郭哲敏提起抗告,經高院駁回。

郭哲敏羈押禁見到11月8日才由新北院裁定以5000萬元交保,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

不過,新北檢提抗告成功,新北地院11月發回更裁。新北院11月18日再開羈押庭,裁定郭哲敏於提出新台幣1億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住處。

並應於每日上午10時至12時之間,在指定門牌號碼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本院報到,並禁止直接或間接與張旭昇接觸。

張旭昇號於提出新台幣1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住處,並應於每日上午10時至12時之間,在指定門牌號碼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本院報到,並禁止直接或間接與郭哲敏接觸。

新北檢再次抗告,新北院更裁認定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自去年11月29日起延長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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