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是盧秀燕養的狗」屬衝動發言 台中市長參選人「素人媽媽」毀損判拘役

罵人「是盧秀燕養的狗」屬衝動發言 台中市長參選人「素人媽媽」毀損判拘役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參選台中市長還以經歷提及「作文比賽第一名」引發討論的「素人媽媽」陳美妃與鄰居不睦,持三叉鐵鋤敲打鄰居家鐵門,爭吵中還罵鄰居「是盧秀燕養的狗」,台中地院簡易僅依毀損罪判決陳美妃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陳女上訴;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美妃毀損鄰居家中鐵門,構成「致令不堪使用」駁回上訴,至於公然侮辱部分,則並不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不符公然侮辱構成要件,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全案確定。

陳美妃與住在一樓的鄰居長期不睦,去年2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許,陳女手持三叉鐵鋤下樓到鄰居家門口猛力敲打鄰居住處鐵門,造成鐵門有多處凹損,同時,還罵鄰居「是盧秀燕養的狗」、「軍犬」、「神經病」、「像你這種垃圾就去死一死」。鄰居於是提告毀損及公然侮辱,由於陳女到案坦承持鐵鋤到鄰家敲打的行為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台中地院簡易判決認陳美妃的行為,就算鄰居事後可恢復該物品之美觀功能,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

法官並認為,陳美妃與鄰居,不思相互尊重、和平相處,遇意見不合時亦不循理性方式解決處理,竟持三叉鐵鋤敲打鄰居住處鐵門,致該鐵門凹損喪失美觀功能,使鄰居受有財產上損害,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又陳女犯後否認犯行,未與鄰居達成調解或和解,亦無賠償損害或獲得諒解,就犯後態度無從對其為有利之考量,所以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陳女認為她持農作鋤耙敲擊8樓惡鄰的鐵門5下,但並未造成大門實際損害,未因此減損防盜門之效用,該門仍可正常關閉,故應不成立毀損罪,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審理認為,現場照片呈現陳美妃鄰居住處鐵門經被告以三叉鐵鋤猛力敲打後,確實有凹損、變形之情形,失其美觀、平整,構成刑法第354條所謂「致令不堪使用」,陳女辯稱其行為並未造成該大門實際損害,未因此減損防盜門之效用,該門仍可正常關閉,故應不成立毀損罪是存有誤會。因此駁回陳女上訴。

至於辱罵鄰居「是盧秀燕養的狗」、「軍犬」、「神經病」、「像你這種垃圾就去死一死」等語。合議庭審酌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後認為,陳美妃與鄰居先前已有過節,發生這次糾紛,陳女才當場脫口而出「是盧秀燕養的狗」、「軍犬」、「神經病」、「像你這種垃圾就去死一死」等語,以當下的表意情境脈絡而言,陳女所言應屬一般人發生衝突時之常見反應,並非蓄意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合議庭認為,陳女的言詞是一時情緒失控之衝動發言,僅附帶、偶然傷害告訴人之名譽,並無任何反覆性、持續性可言,這些負面詞彙,縱使造成陳女鄰居內心一時不悅,然並未觸及個人人格尊嚴之核心領域,亦未以鄰居所屬的結構性弱勢族群為攻擊對象,自未貶低鄰居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人格主體地位,對名譽人格冒犯及影響之程度堪稱輕微,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此將這個部分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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