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網友類比顏寬恒 合議庭:差額型迴異人頭型

高虹安助理費案網友類比顏寬恒 合議庭:差額型迴異人頭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案,台灣高等法院2日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疑義,且高虹安案是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裁定暫停審理並主動聲請釋憲,卻遭網友質疑顏寬恒就是立委身分詐領助理費;高院合議庭對此表示,顏寬恒應屬「人頭型」的類型,高虹安則是「差額型」,與聲請釋憲案不同類型。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合議庭表示,關於公費助理費用涉訟之行為,實務上大致分別為「人頭型」即假藉人頭冒領,及有實際聘任助理,而將費用自行調配運用於助薪資及其它與助理權益等相關費用的「差額型」兩種類型。

釋憲理由已經說明,「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合議庭是針對「差額型」案例;若屬假藉人頭冒領助理費之「人頭型」行為,應屬犯罪,並無疑義。

至於顏寬恒案,合議庭表示,參照台中地院判決,應屬「人頭型」的類型。該案與本聲請案的類型不同。對於「人頭型」部分,不予審究。

合議庭強調,立法院是全國政治中心,立委及其助理多集中於國會辦公。是否實際聘任助理?動見觀瞻,其狀況與地方議員不同,相信較無可能發生假藉人頭詐領相關費用之「人頭型」犯罪;若有特例,論以相關罪責,犯罪故意等構成要件,並無爭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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