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UBA大專籃球聯賽前劉姓經紀人,被控散布至少24名高級中學的校際籃球聯賽(HBL)球員共200支的不雅影片,新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詐欺等罪判處2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恐嚇罪嫌部分無罪,檢察官及被告均上訴;高院今(31)日就無罪部分撤銷,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詐欺得利部分均不得上訴定讞,其他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劉姓男子明知取得24名HBL球員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時,球員均為未滿18歲的高中生,劉男仍透過網際網路分享雲端硬碟連結、共用雲端硬碟及傳送電子訊號等方式,自不詳姓名網友處,取得HBL球員為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後,儲存於雲端空間內,再以分享雲端硬碟連結、共用雲端硬碟及傳送電子訊號等方式,散布給不詳的網友。
此外,劉男明知HBL球員裸露的不雅照片、影片,在特定之同好市場上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竟自110年5月間起,使用不明女子照片,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創設帳號「adami2001.10.07」,吸引斯時已滿18歲的HBL球員B2與其聯繫,誘使B2接續自行拍攝裸露下體之猥褻照片、影片電子訊號傳送予劉男,使其因而詐得具財產價值之B2為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之不法利益。
劉男又在110年5月14日下午8時58分許,透過IG,以帳號「theweilen501」傳送文字訊息給A4, 向其恫稱手上有A4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若不出面處理,會將其所有之A4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交給球隊教練處理。
A4因擔心若無法入選上場球員,會影響未來升學,而心生畏懼,於是在16日下午2、3時許,與劉男相約在某高中校門前見面。劉男即向A4表示會協助處理,但必須陪同泡溫泉作為回報,並要求拍攝裸露影片予其觀看。因A4對此猶豫、遲遲未予正面回應,劉男才未取得先前已持有以外的A4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而未遂。
高院審理過程中,劉男否認犯罪,並辯稱球員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不具財產價值,經合議庭傳喚被害球員,認定球員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在特定同好市場上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劉男辯詞不足採信,因此駁回劉男的上訴。
此外,原審以被害人A4於偵訊中指述不具體,而判被告此部分無罪;但因地檢署書記官漏附A4詳細敘述被告如何對其恐嚇、脅迫的筆錄,原審未詳予勾稽卷證,亦未再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A4以釐清,因而判決無罪。
合議庭調查後,認除A4證述外,被告坦承有與A4相約見面,並有C2、C3的證詞及卷內被告與A4在見面前、後的對話紀錄,認事證明確,檢察官執此部分請求改判有罪,為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劉男利用A4年輕識淺,又是當紅HBL球員,一時受所謂粉絲吹捧即昏頭而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後,劉男出面以握有A4之不雅影片、不配合可能外流等為由對A4行恐嚇、並脅迫A4再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以供自己與同好觀覽之行為,造成A4擔心受怕,身心承受巨大壓力,亦因此影響其升學與未來。
劉男行為十分可惡,且迄今仍以是要保護A4為由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幸 A4終未配合,才沒有造成更大損害,再斟酌A4於本院當庭表示沒辦法原諒劉男的意見,判劉男徒刑4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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