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來開匯/代孕機構應由獨立社福單位負責 李晏榕:避免付錢者為大

中午來開匯/代孕機構應由獨立社福單位負責 李晏榕:避免付錢者為大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民進黨性平部主任李晏榕今(24)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針對代理孕母法案的爭議,她強調民進黨大多數黨籍立委反對的立場並非出於宗教因素,而是基於女性身體自主權與權益保障的考量。她指出,代理孕母議題牽涉女性與孩子的權益平衡,若未能確保代孕者與孩子的權益,貿然推動將可能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李晏榕表示,作為一名律師,她見過許多因不孕而受困的女性與家庭,但她認為,缺乏孩子應是夫妻共同承擔的問題,卻往往成為女性獨自承受的壓力。「女性不論來自自我、家庭或社會的壓力,都遠高於男性,這種現象值得關注。」她強調,女性在代理孕母議題中面臨的潛在壓迫,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  

李晏榕提出,若台灣未來開放代理孕母,應參考英國模式,並設立兩項關鍵限制,「禁止近親代孕」,台灣傳統家庭結構可能導致女性在家族壓力下被迫代孕,例如為兄弟或親屬代孕,這將使女性的身體成為家族共享資源,嚴重侵犯身體自主權。  

李晏榕接著說,透過法院改定親權,孩子出生後,應由代孕者擁有初始親權,再經由法院程序改定為委託夫妻,以確保代孕者在整個過程中的權利不被剝奪。   

李晏榕表示,目前衛福部草案,都未能充分保障代孕者的權益,如代孕者缺乏終止契約的能力,這對女性的保障非常不足。她建議,代孕過程中的居間機構應由大型社會福利單位擔任,而非醫療機構或私人機構,以減少商業化與權益衝突。  

李晏榕強調,代理孕母法案的核心在於如何平衡代孕者與孩子的權利,而非單純滿足不孕家庭的需求。她表示:「如果無法保障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與孩子的權益平衡,這樣的法案將無法被接受。」  

針對代理孕母在生育過程中產生的親權歸屬爭議,李晏榕表示,相關法案設計須考量孕母的身體風險與權益保障。她強調,若未來台灣立法開放代理孕母,法律結構應偏向孕母一方,以確保女性在懷胎10月期間的權利不受剝奪。

李晏榕指出,代理孕母法案核心問題在於法律設計如何衡平委託方與孕母雙方的權益,「作為女性主義者,我認為法案必須偏向保障孕母的權益,因為她們在整個過程中承擔了極高的身體風險」。她說,能夠負擔代理孕母服務的通常是社經地位較高的家庭,而孕母相對處於弱勢,因此法律必須向孕母傾斜,避免不公平的風險轉嫁。

李晏榕指出,懷胎10月對女性而言充滿風險,而台灣的孕產婦死亡率與新生兒死亡率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中偏高,儘管台灣醫療與健保制度健全,這些數據顯示孕程依然存在不可忽視的風險。她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讓孕母單方面承擔所有風險,這樣的法律架構我無法接受。」

李晏榕強調,若立法無法確保孕母在過程中的健康與生命權益,這不僅是不公平的,也將增加女性因代孕而受到不合理壓迫的可能性。

李晏榕建議,台灣若開放代理孕母,應在專法中建立偏向孕母保障的法律結構,並以和平且平等的方式調和雙方權益,「在有條件開放的情況下,這是值得討論的,但目前黨籍立委大多持反對意見。」她認為,代理孕母的立法需要進一步深入討論與完善,才能真正做到權益平衡與性別平等。

針對代理孕母被質疑為商業行為的爭議,李晏榕指出,台灣現行法律架構對人體器官及生殖細胞的捐贈採無償原則,代理孕母制度亦應延續此精神,以確保代理孕母過程不淪為買賣交易。她強調,立法必須平衡各方權益,避免「付錢者為大」的情況出現。

李晏榕指出,台灣目前包括器官捐贈與生殖細胞捐贈在內,均以非商業化為基礎,強調利他精神。「這些行為是基於捐贈而非買賣的概念,代理孕母也應遵循相同的原則,不應將人體商品化。」她補充,代理孕母過程中的營養費、醫療費用及相關保險等應由委託方支付,但不應引入酬金或商業化的因素。

李晏榕強調,雖然台灣生殖科技與醫療水準先進,但仍存在無法完全檢測的遺傳疾病及生理缺陷,「我們不希望看到孕母承擔所有風險,而委託方卻完全主導整個過程」。她說,法案設計應確保孕母的安全與權益,並建立完善的醫療與法律保障機制。

李晏榕提到,國際上代理孕母引發的倫理問題值得借鏡。例如泰國曾發生一名孕母為澳洲夫妻生下一對雙胞胎,其中一名為唐氏症,夫妻只接回健康的孩子,導致孕母需獨自撫養唐氏症兒童。這起事件不僅引發跨國訴訟,也造成泰國與澳洲外交關係緊張,最終促使泰國禁止外國人使用代理孕母服務。她認為,台灣若開放代理孕母,必須在法律設計上防範此類問題。  

此外,李晏榕說,俄烏戰爭爆發後,許多曾赴烏克蘭進行商業代孕的台灣夫妻,因戰爭無法接回出生的孩子。她提到,民進黨立委及政府接獲相關陳情,正協助解決這些家庭的問題。  

李晏榕最後強調,台灣若採行代理孕母制度,必須對孕母及委託家庭的權益進行充分保障,並確保倫理規範的嚴謹性,代理孕母制度設計需要衡平各方權益,避免付錢者地位凌駕一切的情況。她認為,立法應充分討論並防範可能的爭議,確保代理孕母在台灣以符合倫理與人權的方式推行。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影音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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