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油輪放逸毒性氯乙烯空污案 士檢緩起訴罰1300萬元

印尼油輪放逸毒性氯乙烯空污案 士檢緩起訴罰1300萬元
印尼油輪放逸毒性氯乙烯空污案 士檢緩起訴罰1300萬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永恆47號」8月22日在新北市八里區之台北港卸載氯乙烯(VCM)時,因設備故障,未使用乾淨的氮氣清洗管線,導致大量氯乙烯外洩,造成嚴重空污事件;士林地檢署偵查後,今(16)日偵查終結,命印尼籍命船長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0萬元、大副支付新台幣9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後,給予緩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永恆47號」液化石油船所載運之氯乙烯(VCM)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

所以,在運輸毒性化學物質期間,均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VCM發生逸漏污染空氣,而於停泊碼頭起始,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等到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氮氣加壓吹管到碼頭儲存槽,直到確認聯結蛇管內無VCM殘留,才算完成VCM卸貨作業,這種操作流程均需防止VCM逸漏排出。

今年8月22日,「永恆47號」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之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之情形。

又在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

檢察官邱獻民指揮保七總隊偵辦,由於涉及毒性化學物質之檢測及蒐證,為求慎重及協調專業協助,除了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大氣司、化學物質管理署、新北市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共同實施查處及檢察官親自率隊登船勘驗積極蒐證外,並委請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以科學方法提供專業協助,終確悉本件船舶有毒物逸漏情事,並及時要求澈底改善缺失以防止殘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環境。

檢方指出,審酌「永恆47號」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態度配合,因此諭知被告2人緩起訴處分,並依其等疏失情節,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0萬元、大副支付新台幣950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

照片來源:士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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