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軒專欄】南韓戒嚴事件 鬧劇乎?教材乎?

【李福軒專欄】南韓戒嚴事件 鬧劇乎?教材乎?
【李福軒專欄】南韓戒嚴事件 鬧劇乎?教材乎?

李福軒/美國猶他州立大學電機博士

南韓戒嚴事件雖然已經解嚴,但是尚未落幕。

白虎部隊團長金炫兌上校公開身分為自己隊員向南韓人民道歉求取原諒。

首爾法院批准逮捕前國防部長金龍顯。

發動戒嚴的尹錫悅總統尚未被彈劾或糾正⋯

雖然這個事件對於南韓國家社會來講是一件不幸的事件。但是對於自由民主法治世界來講,卻是一件三人行必有我師的案例。法治國家應該都開始自我反思如何讓自己的制度更好、更可以避免擦槍走火、或是更嚴重的,領導人的不合法戒嚴!

因此這事件也算是對民主國家做出貢獻。

以下這三件已發生的事實,各自也都自由民主法治制度下的法與理課題。

一、執政者可以找理由發動戒嚴。

二、軍人必須服從命令。

三、國會可以在最短時間內確認戒嚴是否合法。

自由民主法治制度之下,執政者可以找到理由且依法成功發動戒嚴,無論具體是否真正合乎立法的精神。

對於民眾的常識來說,只要戰爭或是接近戰爭,都可以、也應該實施戒嚴,避免國家受到已潛伏在內部的叛國組織與外部勢力實施內外夾擊的重傷害。

軍人,接到任何合法來自上級的命令,就必須依照命令行動;這當然也包含戒嚴令。

但是,戒嚴令啟動後,有沒有拉回的機制呢?

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民主法治中的制衡力量。

簡單來說,總統可以下達戒嚴令;軍人(警察)必須服從命令而行動;國會可以對戒嚴鏈做出同意或否決的決定,而且總統必須依照國會的決議執行。

這個制度,似乎完美無缺。無論在命令下達、命令執行、制衡監督,同面面具到。問題是:

一、用俗話講,如果總統跟國會是一伙的,那次戒嚴,不就一路下去了⋯⋯

二、如果像這次南韓的情形,看起來像是下令戒嚴的人要封鎖國會,讓國會沒辦法開會,那國會不就失能了嗎?誰來停止戒嚴呢?

在假設戒嚴理由並不合法的狀況下。

若發生的是第一個狀況,基本上幾乎無解了,戒嚴就繼續下去了,所有的政敵或反對黨,就只有兩條路可以走:1.認了,做好犧牲的準備吧。2.訴諸民眾,抗議、遊行,甚至最後演變成為革命。無論1或2,最終免不了要留血,結局就是國家社會的不幸。當然,這裡面有個變數,就是軍隊是否可以自行判斷命令的合法性而終止或減緩戒嚴行動?類似這次南韓被命令對國會執行戒嚴的特種部隊部隊長的做法。這個情形類似美國軍隊中指揮官(CO)與執行官(XO)的職權界定;XO是副手,但在發生某些狀況的情形下,他可以直接解除CO的指揮權,自行指揮;但這有非常明確的條件設定與標準作業流程。

如果發生的是第二個狀況,國會解除戒嚴的即時性就非常重要了。國會的第1動必須先頂住戒嚴部隊的實質封鎖以及對外發佈消息的資通訊封鎖。在最短的時間內開會,解除戒嚴,並對外發佈決議。

這是南韓事件,不幸中的大幸,就是南韓軍人冒著極大的風險,沒有依命令對國會執行極強制作為;俄國會在最短的時間內決議戒嚴不合法。因此解除戒嚴,避免了南韓國家社會不幸事件的擴大。

反推我國的狀況,目前戒嚴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是「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這條款並不是國會要在一個月之內做成決議,而是下令戒嚴後,要在一個月之內提交立法院確認。

這算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條款。因為這完全沒有國會自主議決的機制。白話文就是:國會不可以自己開會,決議戒嚴是否合法。

這與南韓的規定完全不同!

也就是說,如果在台灣地區發生類似這次南韓戒嚴事件,基本上沒有回頭路可以走!

這是不是代表我們的戒嚴法在立法上有瑕疵呢?

其實也不是,因為這部戒嚴法是民國38年1月14日修正施行的。而那時候,政府在跟共產黨打仗。

回到現代,我們早已真正進入自由民主法治的時代很多年了。兩岸之間,雖然完全沒有任何停戰宣告,但畢竟已經幾十年沒發生熱戰,而是在對峙狀態下。而且也在經國總統時代就宣布戒嚴。因此,這部戒嚴法的確有大修的必要了。

至於該如何修,把南韓戒嚴事件當作是教材與借鏡,應該就可以找出一條修法之路,給台灣民眾一部合乎現代標準與需求的戒嚴法。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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