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千元鈔買打火機 連續9次店家抓狂法院罰3000元

拿千元鈔買打火機 連續9次店家抓狂法院罰3000元
拿千元鈔買打火機 連續9次店家抓狂法院罰3000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40歲陳姓男子,涉嫌在7、8分鐘內,連續9次拿著千元紙鈔,購買價值29元的打火機。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表示,店家懷疑陳男故意以大鈔換百元鈔,最後拒絕販售,沒想到陳男堅持就是要買,不肯離去。甚至在店內大聲喧嘩,店家只好報警處理。員警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送辦。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出爐,罰款3000元。

萬華警分局表示,轄區龍山派出所員警,今年8月22日清晨5時許,接獲110報案,指稱轄內廣州街1家百貨商家,疑有消費糾紛。員警前往現場了解,原來這名陳姓男子,在短短的7、8分鐘內,已8次拿著千元紙鈔,分別購買了8個29元的打火機,店家已付出了72張百元鈔票,懷疑他藉此換取百元鈔票。

警方表示,當天商家多次販售後,已無零錢可找錢。不料陳男竟第9次再度拿著千元鈔票,進店要購買相同的打火機。店家於是拒絕販售,而且請他離開,但陳男不僅不願離去,逗留在櫃臺前還大聲喧嘩,已影響商家營業做生意,商家只好報警協助。

萬華警分局表示,員警到場後要求陳男配合離開,但他仍拒絕配合,堅持要購買打大機,持續於現場藉事滋擾商家。員警因此認定陳男行為,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藉端滋擾公司行號。將他帶回警局後,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萬華警分局呼籲,買賣物品遇有糾紛,應循法律途徑解決,勿以一己之私,隨意妄為,以免觸法而後悔莫及。

照片來源:台北市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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