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匕首男 北院裁定2.9萬交保限制住居

高鐵匕首男 北院裁定2.9萬交保限制住居
高鐵匕首男 北院裁定2.9萬交保限制住居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北上高鐵車廂16日發生1名穿著藍衣的男子,不但涉嫌揮拳攻擊1名女子,還在被其他乘客攔阻後,憤而掏出1把匕首刺往附近1張座椅椅背,警方17日下午近4時許,在南投魚池鄉將陳姓男子逮捕歸案,由於陳男拒絕交代匕首來源,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依恐嚇公眾、傷害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後,裁定陳男以2萬9千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所犯刑法第151條及305條之罪均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後段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又被告雖疑似有湮滅證據之舉止,但是,因本案已有被害人供述、證人供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刀械等證據附卷可稽,所以本案因被告湮滅證據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可能性不高。

被告於犯案後於現居地附近的南投縣境內遭拘提到案,堪認被告尚無出境出海等長期逃避本案犯行之舉止,而得以限制住居或具保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以確保被告到案。

另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提出作為本件聲請羈押之原因。

所以,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法院認本件尚無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裁定被告以新台幣2萬9千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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