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大家平常可能都會有一些個人的愛好,有些可能是看影集、吃美食,有的人會選擇去蒐集一些限量公仔,不過不管是任何的愛好,都還是要在自己可以負擔的範圍內去維持,假如沒有經濟能力負擔,卻還硬要去維持自己的愛好,可能就會讓自己的人生出現一些麻煩。
有位人夫就是如此,他很喜歡夾娃娃、買公仔,平常還會常常看直播 給直播主打賞,然而,他在從事這些愛好時,卻都沒有考量到自己的經濟能力,導致自己的薪水入不敷出,妻子勸他要衡量一下狀況但他不只不聽甚至還變本加厲偷拿妻子的存摺印章去將妻子帳戶內的錢提領出來使用,這讓妻子再也無法忍受決定跟他分居,然而,這不僅沒有挽回丈夫,丈夫甚至更改自己社群帳號的感情狀態為喪偶,並表示妻子的事情與自己無關,這些舉動讓妻子徹底心死,向法院訴請離婚。
其實夫妻的婚姻生活中除了感情上的相處外,家庭的經濟能力也會是婚姻關係是否穩定的一項因素,假如經濟能力許可,去額外發展自己的愛好,購買物品都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你的購買行為已經超出自己經濟能力可以負荷的範圍時,可就不是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可以容忍的情況了,更何況案例中的妻子已經有多次跟丈夫勸說過,丈夫不僅不聽,還做出偷提領妻子的錢這種誇張的行為,這種情況絕對會嚴重傷害另一半對他的信任,雖然夫妻是共同體,但在財產上、個人隱私上還是有所分界,如果是將錢提領出來作為生活所用都還說得過去,但如果在未經配偶同意的狀況下將錢領出來做為自己娛樂所用,可就不是正常的行為了。
另外,丈夫在妻子決定暫時分居後,不只沒有嘗試挽回妻子,甚至在網路放話更改感情狀態,這些舉動更是顯示出丈夫對於這段婚姻關係幾乎是沒有想要維繫的態度,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丈夫並沒有做出任何暴力行為或是任何離婚事由中的情況,但在妻子已經分居並訴請離婚,丈夫也表示兩人再也毫無關係,這就表示雙方都沒有心想要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因此這也等同於雙方有著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來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而最後的結果也成功讓妻子擺脫這段麻煩的婚姻,不再需要為了丈夫的亂花錢而感到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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