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陳啟昱等交保 檢方抗告成功31日重開羈押庭

臺鹽綠能弊案陳啟昱等交保 檢方抗告成功31日重開羈押庭
臺鹽綠能弊案陳啟昱等交保 檢方抗告成功31日重開羈押庭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浮報工程款項等弊端,台南地檢署23日大規模搜索約談,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郭姓副總經理及鴻暉國際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5人,卻被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南檢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28日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將於31日上午11點重開羈押庭。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認為,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而依臺鹽實業公司對臺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臺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臺鹽綠能公司屬臺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

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意旨,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

合議庭認為,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之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臺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臺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犯行,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裁定逕以臺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由,遽謂不符證券交易法條文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所以關於此部分,仍應就被告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臺鹽實業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他們是否利用這樣的身分使臺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被告5人間就前揭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審認他們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亦待原審為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合議庭審酌,原裁定以本件尚難認與羈押之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之聲請,非無再行斟酌之處,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所以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

台南地院表示,昨天下班前接獲台南高分院的裁定後,今天上午立即分案。由於此案較複雜,法官閱卷需要一些時間,加上傳喚5名被告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因此訂於31日上午開羈押庭。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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