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襄理廁所偷拍38女同事 全數和解高院減6月刑期

銀行襄理廁所偷拍38女同事 全數和解高院減6月刑期
銀行襄理廁所偷拍38女同事 全數和解高院減6月刑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銀行擔任襄理的洪姓男子,在女廁所消毒器或門框槽黏貼密錄器偷拍40名女同事上廁所,被其中38人提告妨害秘密,士林地院審理時,洪男與35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後再與最後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高院今(24)日改判洪男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3名被害人各20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3場次。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洪男擔任銀行襄理,卻於111年5月到8月間以雙面膠將2支筆型密錄器黏貼在馬桶水箱旁之消毒器下方或門框槽上,並開啟錄影功能之方式,竊錄40名女同事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及大腿、屁股或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

直到其中1名女同事8月11日如廁時,察覺洪男裝設的筆型密錄器,報警追查,才查獲洪男的偷拍行為,並查扣洪男的手機、筆記型電腦、硬碟等儲存裝置,40名受害女同事中38人提出告訴。

洪男在警詢、檢方偵訊及士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其中35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其中3名被害人始終不願和解;士院於是依38個妨害秘密罪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

洪男在高院審理過程中,與剩餘3名告訴人達成和解共識。合議庭認為洪男犯後態度已有變動,這部分應可從輕量刑,且原判決誤將未提出告訴其他「被害」事實納入本案量刑審酌,尚有未恰,因此撤銷原判決之量刑。

合議庭審酌,洪男自陳因壓力大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全數告訴人達成調解完成賠償或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判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且洪男初犯,犯後坦承犯行,已履行與35位告訴人之調解賠償,其餘3名告訴人也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且被告現有固定工作,為使被告能有效回歸社會,併予宣告緩刑4年。

但考量洪男欠缺對他人身體隱私權之尊重,有必要藉由法治教育矯正被告偏差觀念,且為督促被告履行與3名告訴人達成之和解,因此附條件命洪男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3名被害人各20萬元,及完成法治教育3場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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