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聲押禁見 南院認罪嫌不足駁回

臺鹽綠能弊案聲押禁見 南院認罪嫌不足駁回
臺鹽綠能弊案聲押禁見 南院認罪嫌不足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卻爆出2年虧損高達2.5億元,並被立委質疑其中存在弊端,台南地檢署2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處、南機站等單位搜索綠能公司,並聲請羈押禁見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台南地院審理後,認檢方聲請所指的罪嫌不足,駁回檢方聲請,5人均無保請回。

南院裁定指出,檢方認蘇坤煌、蘇俊仁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5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

不過,法官考量檢察官就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因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蘇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狀況,這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此外,法官認為,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臺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依相關卷證資料,臺鹽綠能公司固係臺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之公司,但是2家公司應係分別獨立之公司法人。

且臺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為被告5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的構成要件相合,且檢察官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所指不合營業常規之要件,已容見疑。因此,檢察官認被告5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之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容有不足。所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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