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發回更裁仍羈押 朱亞虎再抗告駁回

不服發回更裁仍羈押 朱亞虎再抗告駁回
不服發回更裁仍羈押 朱亞虎再抗告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率案中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台北市前兵役局長、曾任鼎越董事長的朱亞虎,不服法院裁定提出抗告,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仍羈押禁見;朱亞虎不服,14日晚間再提抗告;高院審酌後,今(17)日駁回抗告。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考量保全證據及本案係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 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朱亞虎在檢廉8月約談柯文哲時,曾一度拘提他到案,不過,朱否認行賄,訊後無保請回,9月27日再度搜索時又將朱約談到案,並聲請羈押禁見。並獲北院裁准。

朱亞虎於10月9日提出抗告,高院審酌後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是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審裁定就此部分遽為裁定,尚屬理由不備,朱亞虎執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北院重開羈押庭後,法官認朱亞虎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的陳述,尚屬有疑。朱亞虎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朱亞虎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仍裁定羈押禁見。

朱亞虎不服裁定結果,10日再向高院抗告,今遭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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