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遠航遭法官痛斥所為不宜薄懲 張綱維一審判刑14年

掏空遠航遭法官痛斥所為不宜薄懲 張綱維一審判刑14年
掏空遠航遭法官痛斥所為不宜薄懲 張綱維一審判刑14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控掏空公司的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交法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地院經過4年審理,今(30)日宣判,張綱維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2億8452萬1047元沒收;前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3年、得易科罰金判刑8月;遠航協理陳建州刑判1年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至於檢方起訴合作金庫超貸案、製作不實函證部分、樺福集團逃漏稅案,則均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北院判決指出,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了詐取遠航公司之重整利益,向台北地院佯稱會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遠航公司不用負擔資金成本,但實際上卻是借高利的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公司,還讓遠航公司負擔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

張綱維又在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隱匿遠航公司要當安泰銀行貸款案債務人之事,讓台北地院以為遠航公司獲利良好,已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另外,張綱維又以「轉調樺壹款」為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實際上是侵吞遠航公司的資金。

張綱維為了打消樺福集團公司對遠航公司高達約30億元的債務,還把樺福集團公司名下難以變現的不動產賣給遠航公司,使遠航公司財務更進一步惡化。最後,遠航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張綱維遂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

合議庭認為,張綱維以投資人身分參與遠航公司重整程序,卻以不法手段詐得遠航公司重整完成之龐大利益,取得重獲新生之遠航公司經營權後,理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特許事業相關規範,維持財務穩健,以防對飛航安全造成潛在風險;然而,張竟貪圖私利,將遠航公司資產充作其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最後竟將手中不易變現之小坪頂不動產轉讓予遠航公司用以抵償其掏空之款項。

張綱維不僅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深切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之社會責任,未檢附停業計畫,而於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布自同年月13日起停止所有航線之營運,致社會大眾、數百名滯留在外旅客與其上千名員工嚴重恐慌。

且被告張綱維未於當日主動出面說明,遲至同年月13日上午始出面宣稱「員工誤判情勢擅發停業通知」,將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飛航事業經營視為兒戲,漠視消費者權益,且嚴重侵害特許經營權之公共利益,所為不宜薄懲。鄭晴文、陳建州配合張綱維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使張綱維得以詐欺獲得重整利益並掏空遠航公司,所為亦應非難。

合議庭考量張綱維是樺福集團及遠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處於核心要角的地位,犯罪參與最深,掌握本案全部犯罪所得,且矢口否認犯行,應量處較重之刑。鄭晴文、陳建州是處於聽命行事的地位,本案並未從中獲取犯罪所得,雖矢口否認犯行,但於偵查階段積極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實,並配合查找與案情有關的帳冊、簽呈,讓偵查機關得以順利追查本案不法犯行,故得量以較輕之刑。

考量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張綱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鄭晴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8月。陳建州1年3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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