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羈押抗告 高院全數駁回

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羈押抗告 高院全數駁回
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羈押抗告 高院全數駁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因京華城容積率案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的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及市議員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今(6)日下午裁定3名被告的抗告均駁回,3人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合議庭駁回彭振聲抗告的理由指出,原審以被告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合議庭則認為,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

至於沈慶京、吳順民抗告駁回的理由則是,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 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被告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被告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然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

北院認吳順民的部分其有與應曉薇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吳順民受領威京集團子公司薪資,擔任兆欣公司顧問,為威京集團就土地開發,以及京華城一案出具專業意見,但同時吳順民也是應曉薇團隊無給職顧問,京華城就容積率陳情一案中,吳不管是顧問或是會議記錄上寫的助理,都是以應曉薇團隊成員出席或表示意見。

吳順民出席時既然主觀及客觀上都有用應曉薇團隊顧問或是助理名義的行為及意思,主觀上確實有犯意的聯絡,至於客觀上,吳與應曉薇間就對承辦公務員施以壓力,也有行為分擔。吳順民與共犯應曉薇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吳順民與沈慶京間在8月14日通話內容不短,但在接受檢察官偵訊詢問他們2人是否有聯絡時,該2人竟然都說沒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認為該2人在串證,有上開羈押之原因。

沈慶京羈押禁見理由則是,應曉薇有收受沈慶京交付款項,且款項4740萬以上之事實,沈慶京雖稱純粹是匯給協會的慈善捐款,並不是行賄的賄款,但是應曉薇收款時間,與應曉薇為京華城一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相吻合。

法院認為,檢察官已釋明被告有掌控力之公司捐款給聲押書所載之單位,雖名義上是捐款,但事實上是希冀透過應曉薇市議員之身分,為京華城公司陳情或以市議員職務召開各協調會等手段,拿到前經市政府否准之容積率,應曉薇所為之相應作為而給予之報酬,自屬於賄賂之款項,並非捐款。沈慶京對應曉薇之行為給予報酬,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沈慶京在8月28日透過住處管理員通知廉政官帶隊要執行住家搜索,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住家,遭廉政官阻止,而接受現場搜索,客觀上,被告第一時間確實有不接受廉政官通知搜索之執行的反應,而有離去現場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同案共犯應曉薇在本案即將發動搜索之際,就有購買機票潛逃之行為,認為應曉薇應有相當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沈慶京知道廉政官要來搜索住家後,第一反應就是立刻要去公司,由沈慶京與應曉薇之反應,亦可認為被告對於檢察官之偵辦早已多有防備。

另外,本案經檢察官發動偵查,遭媒體披露報導後,沈慶京就有與應曉薇之團隊顧問吳順民聯繫,討論京華城案,遭檢察官調查時該如何陳述主張才會一致的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有上開羈押之原因。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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