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越南籍女學生讀黎明技術學院在實習工廠工讀時,遭2公尺高的層架推車壓傷頭部,送醫不治死亡。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教育部未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的相關措施,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及生命安全,因此提案糾正,為確保學生於實習與工讀場所的安全性,併請教育部與勞動部確實研議檢討改進。
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教育部自106年4月起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至未完成立法;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調查卻發現,學校對校外實習機構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另外,教育部雖有相關評量措施,但僅針對學校擇定校外實習機構的程序規定,完全無法真實反映校外實習機構遵循法令面程度,與校外實習場所的安全現況,顯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漠視實習生生命安全,顯有違失。
監委進一步指出,大專校外實習專法遲未完成立法,且現行法規命令欠缺對學生實習及工讀權益保障,以致校外實習與工讀經常傳出爭議,特別是「假實習名義、行打工之實」的弊端,不僅發生在境外學生,連本國學生也時有所聞;教育部雖稱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的一部分,應避免實習成為工讀替代管道,然而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致使校外實習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實習與工讀每週合計40小時時數來填補人力,且因外籍生既不計入廠商聘僱移工人數,也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學生淪為廉價「學工」,教育部與勞動部均應確實檢討改進。
2位監委更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就本件重大職業災害實施檢查,不僅勒令事故現場停工,同時查有該公司至少13項違反職安法規定缺失;但教育部與學校不僅未因本件事故,而重新檢視該公司作為校外實習機構的適切性,甚至在新北勞檢處尚未同意復工前,即明確表示「不更換實習廠商」。
王幼玲、王美玉指出,直至監院於113年1月26日會同勞檢機構進行不預警履勘,尚發現該公司仍存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因子,勞檢機構已查明致災原因並非人員不安全行為,而是環境中固有的危險因素,且該等公司未曾因申請成為校外實習機構而有改善,但教育部竟稱「已要求廠商改善並加強教育訓練」;造成罹災的推車竟同樣出現在該專班其他實習場所,足見教育部與學校對於實習場所安全的輕忽,漠視外籍學生於校外實習場所工讀應有的安全衛生環境的權利,應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教育部雖有進行校外實習訪視作業,但主要著重於確保專班的辦理品質與實習課程的學習目標契合,未涉及實習場所的安全問題;且教育部雖表示已將校外實習廠商名單函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但該函文僅是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至廠商辦理訪視、宣導及座談,並未涉及對廠商法令遵循與落實的檢視,無法有效保障實習學生的勞動權益與安全。
監委強調,目前境外生通常在實習機構內兼任工讀,成為該機構的勞動力,教育部應正視部分大專院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間互利共生的情況。勞動部及地方政府勞政單位也應對有勞動事實的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的職業安全問題負責,並積極與教育部合作,研商更有效率的檢查與輔導方式,以保障每位學生的實習與工作安全。
照片來源:翻攝自監察院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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