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均羈押禁見

京華城案 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均羈押禁見
京華城案 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均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積案,昨天兵分48路大搜索,並將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總部主席沈慶京等人約談到案,檢察官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應曉薇、沈慶京及應的助理吳順民,台北地院漏夜開庭後,裁准3人羈押禁見。可抗告。

法院指出,應曉薇等3人均否認犯行,但是檢察官的聲押事證中,顯示應曉薇收受沈慶京交付4000餘萬賄賂款項,為京華城一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吻合。

應曉薇收受賄款現金以後,有積極為京華城陳情的作為,最重要的是京華城的訴求在111年11月1日如願以償後,應曉薇便密集於111年11月收到4500萬,吻合的時間點,可以認為檢察官已釋明這是賄賂的後酬給予。

應曉薇在陳情過程,確有對承辦公務員做施壓的情形,使公務員之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之抑制,甚至壓縮,達成其為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之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為一定之行為,或是不敢遵循依法行政之往例,勇於表達意見,應曉薇所為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同時,應曉薇在法院核發搜索票在案,不料搜索即將執行,被告卻於8月27日要從台中機場出境,從此時間點之巧合,已有相當合理懷疑被告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為躲避本件訴追潛逃之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准羈押禁見。

法院指出,吳順民的部分其有與應曉薇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吳順民受領威京集團子公司薪資,擔任兆欣公司顧問,為威京集團就土地開發,以及京華城一案出具專業意見,但同時吳順民也是應曉薇團隊無給職顧問,京華城就容積率陳情一案中,吳不管是顧問或是會議記錄上寫的助理,都是以應曉薇團隊成員出席或表示意見。

吳順民出席時既然主觀及客觀上都有用應曉薇團隊顧問或是助理名義的行為及意思,主觀上確實有犯意的聯絡,至於客觀上,吳與應曉薇間就對承辦公務員施以壓力,也有行為分擔。吳順民與共犯應曉薇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吳順民與沈慶京間在8月14日通話內容不短,但在接受檢察官偵訊詢問他們2人是否有聯絡時,該2人竟然都說沒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認為該2人在串證,有上開羈押之原因。

沈慶京羈押禁見的理由則是,應曉薇有收受沈慶京交付款項,且款項4740萬以上之事實,沈慶京雖稱純粹是匯給協會的慈善捐款,並不是行賄的賄款,但是應曉薇收款時間,與應曉薇為京華城一案向台北市政府陳情,陸續以市議員身分提出陳情案,請求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時間相吻合。

法院認為,檢察官已釋明被告有掌控力之公司捐款給聲押書所載之單位,雖名義上是捐款,但事實上是希冀透過應曉薇市議員之身分,為京華城公司陳情或以市議員職務召開各協調會等手段,拿到前經市政府否准之容積率,應曉薇所為之相應作為而給予之報酬,自屬於賄賂之款項,並非捐款。沈慶京對應曉薇之行為給予報酬,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沈慶京在8月28日透過住處管理員通知廉政官帶隊要執行住家搜索,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住家,遭廉政官阻止,而接受現場搜索,客觀上,被告第一時間確實有不接受廉政官通知搜索之執行的反應,而有離去現場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同案共犯應曉薇在本案即將發動搜索之際,就有購買機票潛逃之行為,認為應曉薇應有相當管道探知偵查秘密,而沈慶京知道廉政官要來搜索住家後,第一反應就是立刻要去公司,由沈慶京與應曉薇之反應,亦可認為被告對於檢察官之偵辦早已多有防備。

另外,本案經檢察官發動偵查,遭媒體披露報導後,沈慶京就有與應曉薇之團隊顧問吳順民聯繫,討論京華城案,遭檢察官調查時該如何陳述主張才會一致的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有上開羈押之原因。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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