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還毒駕撞死義消 二審仍判6年半

無照還毒駕撞死義消 二審仍判6年半
無照還毒駕撞死義消 二審仍判6年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從未考過駕照的楊姓男子,不但無照還毒駕,發生事故撞死騎機車的張姓義消,新竹地院依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累犯,決楊男徒刑6年6月,檢察官就量刑上訴二審;高院今(29)宣判,認楊男符合自首條件,原審減輕其刑並無不當,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

楊男是於112年8月17日凌晨0時許,在新竹市北區聖軍路居處,吸食安非他命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之後於11時42分許,沿新竹市北區中華路3段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林森路口,正欲左轉進入林森路之際,不慎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 張姓義消所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且推擠該機車往前滑行致碰撞前方停放在路旁的營業大貨車,張姓義消經送醫院急救,到院時已無呼吸、脈搏,傷重不治而死亡。

檢察官上訴主張,主張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及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判刑6年6月,俱有不當。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楊男案發後在場且合於自首要件,原審援引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無不當。此外,楊男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質並非完全相同,且其犯罪情節、手段、所侵害法益種類均不同,難認楊男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或具有相當惡性,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原審雖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但綜衡其情後,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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