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101大樓前董座陳敏薰買官案中,與扁嫂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陳水扁因病停審,台北地方法院計算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自95年1月25日迄今,已經超過16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8)日認原審因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難認妥適,撤銷發回。
檢方起訴,經營台北101的臺北金融大樓公司雖是民營公司,但台灣銀行等官股約佔該公司全部股份之6%至7%,為主要持股股東,且金融業是受政府主管機關高度監理管制之事業,所以財政部長基於其職務對臺北金融大樓公司之重要人事或公司治理事項有實質同意權及影響力。
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原董事長劉泰英於92年6月20日辭任。陳敏薰因實際掌控的股權偏低,亟思維持其個人及家族企業在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內的一定影響力,於是一方面以徵求委託書方式作為抗衡,另一方面則擬以金錢換取由陳水扁、吳淑珍給予官方奧援,甚至取得一定職位。
陳敏薰於是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其他特定職位,並於93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賄賂,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
陳水扁於93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為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為洗錢犯行,吳淑珍確於93年4月6日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已故友人蔡美利銀行帳戶提示兌現,再簽發7紙總額共1000萬元之支票,該1000萬元再於95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
合議庭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所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
高院合議庭審酌,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之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審因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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