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奮自訴高虹安誣告 判刑10月

陳時奮自訴高虹安誣告 判刑10月
陳時奮自訴高虹安誣告 判刑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以「翁瑞達」為名在臉書發文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因論文門事件被前新竹市長高虹安控告加重誹謗,獲北檢不起訴後,自訴高虹安誣告,台北地院今(21)日宣判,合議庭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確有大幅抄襲之事實,為其所明知,因認其具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直接故意,成立誣告罪,應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對於北院判決,高虹安則回應指出,本人當年提告陳時奮先生時,並未憑空捏造事實或證據,無論是美國校方兩度給予學術論文無不當之函文,或資策會110年已啟動內部調查並回覆本人「無智財權違法」,這些證據並經法院採為資策會自訴案不受理判決之證據,足可證明本人並無誣告之故意,更無捏造事實或證據。

對於與誣告罪成立要件相悖的判決,本人深感遺憾,並將提出上訴,謝謝各界關心。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指出,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資策會任職,並於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

不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有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發表於期刊的期刊論文。

但高虹安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

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合議庭認定,經比對高虹安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事實。且此為高虹安親身經歷之事,自有明知。

高虹安雖辯稱她是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且高虹安本案博士論文除本案期刊論文外另大幅抄襲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同為上開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名〈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之期刊論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復經法院比對無訛,此亦未被高虹安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足認高虹安均係因抄襲幅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

判決指出,審酌被告高虹安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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