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撞船事件 海巡艇長、駕駛罪嫌不足不起訴

金門撞船事件 海巡艇長、駕駛罪嫌不足不起訴
金門撞船事件 海巡艇長、駕駛罪嫌不足不起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導致兩岸關係緊張升溫的大陸「三無快艇」闖金門禁限制海域,過程中逃避海巡人員追逐翻覆釀2死案;金門地檢署調查後,昨(15)日偵結,海巡艇的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皆因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起撞船事件發生在今年2月14日下午,大陸沒有船名、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登記的「三無快艇」闖進金門東南方北碇島附近的「禁止水域」。海巡隊巡防艇即命令這艘陸籍快艇停船受檢,但因陸籍快艇卻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該快艇上4名陸籍男子經海巡隊救起送醫,其中2名男子不幸死亡。

金檢介入調查後,考量艇長為決策及下令者、駕駛為實際操船者,所以將海巡黃姓艇長及蔡姓駕駛列為過失致死罪被告,巡防艇上之其餘兩名海巡隊員則對船舶航行不具實際影響力,未列為被告。

檢方相驗屍體,並將遺體送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進行電腦斷層掃瞄鑑定後,確認兩名死者都是生前落水後溺水死亡,且兩名死者之家屬對檢察官及法醫師認定死因為溺死均表示無意見。

檢方調查後認為,根據海岸巡防法及兩岸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海巡機關人員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海巡機關人員對於航行於禁止水域內之船舶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停止航行;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並得進行緊追、登臨。

陸船外觀上並無船名,顯有違法。巡防艇接獲通報、巡防艇廣播及開始追逐、到兩船發生接觸及碰撞、陸籍快艇翻覆等期間,陸籍快艇均處於金門地區之禁止水域內。且陸籍快艇於發現本案巡防艇後,雖聽聞要求停船受檢之廣播,仍立即加速逃逸,其舉止顯有違法之虞,海巡機關人員依法得對其實施登船檢查。

檢方認定,違法船舶拒不配合時,顯然海巡機關人員仍得依法實施登船檢查。在這種情狀下,因海巡機關人員有必要以高速追逐、跳船登檢之方式才能順利實施登檢,故依法實施登船檢查而可能發生之船舶接觸、碰撞,原則上應屬「法所容許之風險」,而不可歸責於合法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檢方指出,本案兩船固然確實發生接觸及碰撞,然經檢視本案陸籍快艇,可見船身雖有些許刮擦痕、左舷後側欄杆往船身內側彎曲、左舷及欄杆有數處小型破損,但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積之損壞,且本案巡防艇亦僅有些微撞擊痕跡,未見船體嚴重變形或明顯破損,本案兩船之船身既均未嚴重受損,本案巡防艇顯無故意衝撞之行為,故應認被告2人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同時,經鑑定後認為大陸無船名快艇為無籍船舶,船體、結構、機器、設備、穩度、許可航行區域、使用目的等,未經適航性檢查合格及註冊發證,屬於不安全船舶。且大陸無船名快艇舺板上艙口、人孔,無水密之裝備,傾斜時船艙容易浸水,加速「不穩定平衡」而翻覆。所以本案陸籍快艇顯然不具適航性,其翻覆有可能出於本身未具備適航性。

根據生還的大陸漁民證稱,溺斃的于姓船長不會開船、沒有開過船,也沒有駕駛船舶的執照,于真正的開船經驗是從113年1月買船到案發時,開船出海經驗不到10次。所以,陸籍快艇之駕駛于姓船長顯然無適當執照,其翻覆有可能出於駕駛未具備適當航行知識及經驗。

檢方認定,被告2人依海巡署相關執法規範實施強制力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不能確認「兩船碰撞」是否即為本案陸籍快艇翻覆之原因,故並無充分證據可證明本案陸籍快艇翻覆係出於被告2人之過失,因此依犯罪嫌疑不足,將2人不起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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