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彰顯「曾經愛過」大貼合照 侵害肖像權男子判賠1萬元

另類彰顯「曾經愛過」大貼合照 侵害肖像權男子判賠1萬元
另類彰顯「曾經愛過」大貼合照 侵害肖像權男子判賠1萬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開設神壇及駕駛營業小客車的蕭姓男子與女友分手,為了彰顯2人「曾經愛過」竟將2人合照放大後張貼在神壇及營業小客車前車門外側,其前女友知悉後非常火大,一狀告上法院,起訴蕭男侵害其肖像權,除請求蕭男不得再使用她的肖像圖片,並求償1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准蕭男不准再使用女方肖像圖片,並賠償1萬元。可上訴。

蕭男未經女方同意,今年3月19日起擅自將他與女方合照張貼在自己經營的神壇大廳及營業小客車前車門外側,女方因遭受街坊鄰居指指點點,才知悉蕭男行為。向橋頭地院起訴主張,蕭男行為侵害其肖像權,害她受到鄰居指指點點,精神上痛苦不堪,所以請求蕭男不得再使用她的肖像圖片並賠償10萬元。

蕭男審理時辯稱,他與女方曾經交往過,因故爭吵分手後,他為了讓外人知道2人曾經相愛,才將交往時拍攝之2人合照分別張貼在上開大廳內及上開車輛車門外,現在已經撤下了。

法官審理認為,原告並非公眾人物,兩造交往期間拍攝之合照,被告僅能供作個人懷念使用,卻擅自張貼原告之肖像圖片於神壇大廳內及營業小客車的車門外,堪認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肖像權,並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被告既持有原告肖像圖片,將來即有可能再不法利用該等原告肖像圖片,因此原告依法請求被告不得於網路上或公開場所使用原告之肖像圖片,為有理由。

不過,被告蕭男基於私人因素或其他用途,私下收藏、使用原告之肖像圖片,供自己懷念該段情誼,尚屬合理使用,不宜一概禁止。

法官認為,被告確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之侵害,不因事後是否經被告撤除合照而影響,判准被告不得於網路上或公開場所使用所持有之原告肖像圖片。

至於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法及加害程度、原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以1萬元為適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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