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非法業者山區亂倒垃圾 員警圖利二審改重判

勾結非法業者山區亂倒垃圾 員警圖利二審改重判
勾結非法業者山區亂倒垃圾 員警圖利二審改重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大溪分局溪內派出所的湯姓員警,與不具廢棄物清除資格的陳姓業者勾結,讓陳姓業者將其囤積的大量廢棄物載運到復興山區,交由熟悉地形的楊姓、徐姓男子駕車載往山區非法傾倒,湯員一審依圖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檢方及湯員等人均上訴;高院今(6)日以湯員不符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改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陳姓業者自107年8月間起至108年10月間止與不知情的環保清潔公司的邱姓負責人簽署一般垃圾清運合作契約,邱姓負責人收將取的新北市五股區清水灣、卡地兒、傳承國寶、永安、新天際等社區接洽清理家庭生活廢棄物交由陳男載運收集。

陳男並自行向不詳的便利商店載運、收集資源回收垃圾等廢棄物,卻將這些廢棄物堆置在五股區民義路土地及向李姓地主租用俗稱新北市五股垃圾山區土地。不過,陳男在五股區土地等處堆置垃圾過多五股區土地等處堆置垃圾過多必須處理,於是想找地方非法棄置。

陳男聯繫107年底結識的大溪分局溪內派出所湯姓員警,再分別於108年2月16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19日、同年月23日,以電話先向湯員告知欲載運至桃園市復興區垃圾車數、時間等情,再委由湯員聯繫楊男,告知該日需載運到羅浮國小附近集合。

當陳男與不知情的甘姓司機駕車將垃圾運到達集合點後,再由楊男、徐男以「換人不換車」的方式,將載運垃圾的貨車駛往熟悉地形的山區,趁夜晚無人,將廢棄物傾倒在位處隱蔽的原住民保留地。楊、徐2人則每車次領取1000元酬勞。湯員共圖利陳男獲得免於支付合法處理廢棄物費用之不法利益9萬元。

桃園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湯員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陳姓業者及倒垃圾的楊、徐2人,則分別判刑2年5月到1年2月。檢察官及湯員等被告都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認湯員及陳男是圖利罪的共同正犯,犯罪事實欄卻未標記2人為圖利罪共同正犯之事實;同時,原審僅認定4次違法清除處理行為,實際上分別是10車次及8車次,共圖利9萬元,又引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湯、陳減刑,這些均有不當,於是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陳姓業者等人共同將廢棄物傾倒於復興區土地,破壞自然生態,造成水源及環境污染,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湯員身為警察,不思維護轄區治安與自然環境,竟與楊姓業者共同圖取不循合法管道清運處理廢棄物之成本支出利益達 90000元等危害程度。

再審酌陳姓業者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經宣告緩刑,甫於107年3月5日緩刑期滿,又為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素行,及被告湯員富、楊男、徐男之素行。

本案五股區土地所堆置的廢棄物,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清除完畢,本案復興區土地之廢棄物是由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清潔隊代為清理完畢,所需費用為419005元,與被告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撤銷改判湯員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陳男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74萬4544元;楊男徒刑1年7月、沒收犯罪所得1萬元;徐男徒刑1年5月、沒收犯罪所得800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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