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殉職認定修法2-1】死亡或殉職撫卹差很大 張榮興允諾:從寬認定

【警察殉職認定修法2-1】死亡或殉職撫卹差很大 張榮興允諾:從寬認定
【警察殉職認定修法2-1】死亡或殉職撫卹差很大 張榮興允諾:從寬認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以及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皆因執行勤務中遭撞不幸身亡,由於2人到底屬於「因公殉職」還是「因公死亡」一直引起爭議,讓許多基層反彈;警政署長張榮興表示,警政署將研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寛「執行勤務殉職」認定,為遺族爭取最大的撫卹保障,未來撫卹金及慰問金可達2000萬以上。

警察因公造成死亡,由於不一定全都被認定為「殉職」,這點目前令許多基層所詬病及不滿。因為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退撫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所謂「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例如警察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猝發疾病、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執行任務戮力從公,積勞過度等以致死亡等皆屬於「因公死亡」。

如何符合殉職條件,則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 條規定:「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以及執行上述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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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少基層表示,警察坐在值班台莫名遭撞死,或是像三重分局同仁巡邏被撞死,理應屬於因公殉職。基層多認為,現行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已經過時,警察值勤本身隨時都處在莫名危險中,條文如果不修改,認定不放寬,基層如何要大膽值勤,「我們的死如果可以換來家庭的保障也心甘情願。」

警政署指出,近5年因公殉職共有10人,分別是2018年的桃園龜山分局陳明慧、2019年國道六大隊陳啟瑞、國道四大隊郭振雄、葉家豪、國道二大隊王黃冠鈞、鐵路高雄分局李承翰、新北汐止分局薛定岳、2020年新北樹林分局楊庭豪、2022年台南市二分局涂明誠、曹瑞傑。

警察殉職的提報標準為警政署權責,但最後決定權仍在銓敘部,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及施行細則第17條,經審議後若認定為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但這筆加發的撫恤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將由警政署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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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指出,官警因公死亡或殉職,共有殮葬補助、公保死亡給付、一次及月撫卹金、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以及警察消防海防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等項目,合計可達2000萬元以上。

此外,警政署正在辦理「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法作業,將從原來的1200萬至1400萬,提高至2000萬元,給予警察遺族更完善照護。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記者王昭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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