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煞到女書記官上演跟蹤堵人 檢評會建議移送懲戒法院

檢察官煞到女書記官上演跟蹤堵人 檢評會建議移送懲戒法院
檢察官煞到女書記官上演跟蹤堵人 檢評會建議移送懲戒法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地檢署魏姓檢察官「煞」到新調來服務的女書記官,展開熱列追求遭拒,竟然在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還在地檢署辦公室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女書記官,雲檢4月依違反跟騷法起訴魏男,並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魏姓檢察官是97年8月分發至雲檢迄今,目前負責公訴業務,被害人女書記官是在110年3月調入雲檢,配屬某偵查檢察官,負責紀錄業務。魏男在女書記官至雲檢任職後,對其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111年間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她,藉故接近與其攀談,書記官甚為困擾,其後,書記官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她無意願與魏檢察官交往後,乃制止魏男,請其不要再接近書記官。

不過,魏男不聽勸告,明知書記官已拒絕其追求,竟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地檢署的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辦公室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造成書記官心生畏懼,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書記官於今年2月1日對魏姓檢察官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魏某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4月29日提起公訴。

檢評會調查時,魏男坦承過去從無戀愛經驗,與女性同仁或朋友相處過程,有時會被誤會。他坦然認錯,也填寫調動,只希望能給被害人安心的環境,會持續深刻反省檢討改進。

檢評會認為,魏對被害人騷擾、跟追行為持續逾8個月,經被害人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情形下,魏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顯見魏只關乎自我感覺,並不認為自己的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其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亦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請求評鑑成立,並決議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交付里長夫婦150萬元幫買票 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二審仍判刑3年6月

台版柬埔寨S姐 傅榆藺宜蘭另犯詐騙案判7年半定讞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