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 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 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酒店妹拒出場遭刺死 國民法官判凶無期徒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經常到台北市中山區的酒店尋歡的56歲陳姓男子,因不滿平時點檯的29歲張姓女公關對他疏遠,今年初再到酒店想帶張女出場遭拒,竟持預藏的水果刀砍殺張女要害並對其指侵;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2)日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陳男在去年3月2日下午6時許獨自到張女工作的酒店喝酒,當時張女還沒上班,他便點其他女公關坐檯,直至晚間10時30分,張女上班後隨即改點檯張女陪酒,直到隔日3日早上8時許,陳男想帶張女出場遭拒,雙方爆發嚴重口角。少爺聽到包廂內傳出爭吵及尖叫聲立即前往查看,赫然發現張女滿身是血倒在廁所,一旁的陳男持刀刺自己的胸部。

陳男行兇後,不顧張女上半身傷重,竟赤裸上身跨坐在張女的身上,吸吮張女的胸部,甚至還伸手進張女的短裙內,指侵張女得逞,警消人員將兩人送往馬階醫院急救,張女最後因身中6刀傷重不治。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陳男坦承殺人犯行,否認攜帶兇器強制猥褻之犯行,並辯稱案發時因憂鬱症、酒醉致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顯著降低。

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陳述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證人所拍攝之現場照片、現場調查及鑑識結果、案發前被告與證人及張女間之對話紀錄,證人證述雙方互動情況及案發現場所見、鑑定人證述被告責任能力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辯解均難採信,被告確有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的犯行。

陳男的辯護律師以陳男行為時精神狀況有異常,主張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事,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據本案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台北醫學大學辦理之精神鑑定結果,以及本案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當時精神狀況並無異常,且本案係因被告未能克制衝動情緒所為之表達性攻擊行為,與智識能力、精神疾病無關,本案被告犯罪情狀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或有情輕法重的情事,因此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被告之犯罪動機,以及被告於短時間之內以本案水果刀刺殺被害人7刀致死,並強制猥褻被害人,使被害人死前生理遭受重大痛苦、心理恐懼絕望,且對被害人遺族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被告之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

衡酌被告雖坦承殺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張女之犯行,且就犯案過程、動機等節,於偵、審過程中一再翻異前詞,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

被告雖表示有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失,但是迄今雙方仍未達成和解,且未曾積極尋求補償被害人家屬之方式,顯未考量被害人家屬心情,而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宥恕,本案即難援引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被告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經評議決定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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