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再次交保理由出爐 檢方釋明不足

鄭文燦再次交保理由出爐 檢方釋明不足
鄭文燦再次交保理由出爐 檢方釋明不足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經桃園地院今(9)日開庭後,再次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裁定理由出爐,主因檢方釋明不足,鄭卸任已久,才駁回羈押禁見聲請,裁定交保;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也當庭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某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某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即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至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裁定指出,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

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2名廖姓被告、侯姓、楊姓被告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某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法官認為,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安親班司機猥褻、強制性交未遂 二審認罪減判

鄭文燦更裁 保證金再加700萬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uest

0 留言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