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送警局遭控私吞1.7萬 法官判他無罪理由:無法證明現金總額

撿到錢包送警局遭控私吞1.7萬 法官判他無罪理由:無法證明現金總額
撿到錢包送警局遭控私吞1.7萬 法官判他無罪理由:無法證明現金總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阿進(化名)去年5月間在一處ATM撿到民眾小寶(化名)的錢包,阿進事後將錢包送至派出所,經警員檢視共有現金6900元,不過小寶至警局領取時堅稱,錢包應該有2萬4000元,莫名短少1萬7100元,懷疑遭阿進私吞,雙方為此鬧上法院。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表示,阿進當時報案一度謊稱拾獲地點,且在撿到皮包後近5個小時才送交派出所,雖然行為可疑,但並無證據證明他有侵占之舉,最終裁定阿進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5月12日下午,小寶至屏東一處金融機構使用ATM,在要離開時卻忘記將隨身錢包帶走,就在小寶離開後不久,阿進隨後就在ATM機台上撿到錢包,不過直到晚間近8點,阿進才將錢包送至派出所,值班警員當時檢視錢包內有現金6900元和1張駕照。

警方立即循線通知小寶至派出所領取錢包,結果竟發現短少1萬7100元,小寶聲稱,因為工作關係,他會把收到的款項跟個人金錢放在一起,每天清算後再匯款給公司,案發當天中午他曾做過清點,確定錢包總共有2萬4000元。

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監視器畫面只能證明阿進有撿到錢包,但並未拍到侵占過程,也沒有拍到錢包內的現金數量,加上小寶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錢包內的現金總數,因此這部分的說詞無法採信。

法官強調,阿進在撿到皮包後將近5個小時才送至派出所,一度又謊稱拾獲地點,雖然行為有些可疑,但也不能因此認定他有侵占行為,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裁定阿進無罪。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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