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王榮賓無故延案4年半 法評會報司法院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王榮賓無故延案4年半 法評會報司法院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王榮賓無故延案4年半 法評會報司法院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新竹地院法官王榮賓擔任一件毒品案的受命法官,合議庭就案中2名未成年被告誤判公訴不受理,經其中一名被告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王榮賓竟將卷宗資料擱置,直到4年半後調職前才批示後續分案,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法官王榮賓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

這起法官評鑑案是新竹地院向法評會具狀請求對法官王榮賓進行個案評鑑。竹院指出,王榮賓在106年3月10日承審該院葉姓被告及未成年的梁姓及許姓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擔任該案合議庭之受命法官。

因合議庭就梁姓及許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之後經梁姓被告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7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於108年2月12日將該發回之卷宗資料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於翌日即將該卷宗資料送交法官王榮賓核示。

不過,王榮賓擱置案件,未依該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日即112年8月28日,始以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

新竹地院依法召開自律委員會議,決議認王榮賓所為,已違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以及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所示應付個案評鑑事由,請求個案評鑑。

法評會審酌王榮賓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併審酌受評鑑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第7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個月,以昭警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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