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im.B廣告被投資人索賠 北院認盛竹如無薦證行為免賠

拍im.B廣告被投資人索賠 北院認盛竹如無薦證行為免賠
拍im.B廣告被投資人索賠 北院認盛竹如無薦證行為免賠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吸金超過90億,並引起政壇震撼的im.B平台吸金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主嫌曾耀鋒等人,目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為im.B拍廣告的資深主播盛竹如雖不起訴處分且經再議駁回確定,投資人仍對盛及其兼經紀人的林姓友人提告求償189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盛竹如並沒有公平交易法規定的廣告薦證者行為,判決盛及林2人免賠。可上訴。

提告盛竹如的是3名im.B平台的投資人,他們主張,盛竹如受金隆公司邀約為之薦證並拍攝廣告,im.B於網站首頁載有盛竹如大幅照片肖像替金隆公司作廣告薦證,且網頁中亦有盛竹如以手勢強調、說明im.B商業模式。

投資人主張,盛竹如並拍有手持合約樣本、表明「交易資訊公開透明」、「為您安心把關」、「簽約資訊公開透明、合約內容安心合法、提供債權購買憑證、穩定月入現金利息、預告登記辦理」等語之廣告內容,此等廣告內容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為被告盛竹如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而認im.B債權真實存在、可安心購買之確信。使他們相信而投入資金,受有共189萬6000元損害,請求盛竹如及其林姓經紀人連帶賠償。

盛竹如則辯稱,他不是im.B的代言人,投資人在網路上所擷取之廣告照片暨內容,是im.B平台自行添加之廣告詞,均未有經過他的同意,他亦未經告知有此肖像廣告行為。

盛竹如稱,他是7年前以20萬元之酬勞代價受金隆公司邀約,擔任該公司所委廣告工作的演出,且依該公司提供的腳本進行相關拍攝,於影片完成後並接受金隆公司要求而拍攝個人照片,所產生的相關文宣內容,並未獲任何告知,也沒有看過、更沒有同意。

北院法官依北檢的不起訴處分書中調查結果認定,盛竹如稱他有替金隆公司做廣告,即到金隆公司拍攝影片,金隆公司會準備大字報,他就依大字報內容唸出來,通常亦會拍一些照片,金隆公司透過其經紀人將稿子拿給他,他看完覺得沒什麼問題,就照著念。

就算盛竹如著正式服裝為金隆公司拍攝廣告,仍無從逕予推論被告盛竹如知悉im.B平台之合法性、運作,或參與該平台之經營。投資人無法舉證廣告文字的內容,是盛如竹同意引述套用,亦查無盛竹如加入金隆公司所經營im.B平台之事證,或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前開廣告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卻仍為之事實。

判決指出,盛竹如於北檢偵查時經訊問而供述,足徵被告盛竹如於本件所為,與一般廣告拍攝無違,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所規定,廣告薦證者需於商品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自有不同。則原告主張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盛竹如與廣告主金隆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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