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拍、外流性愛片 炎亞綸一審判刑7月、緩刑3年

涉偷拍、外流性愛片 炎亞綸一審判刑7月、緩刑3年
涉偷拍、外流性愛片 炎亞綸一審判刑7月、緩刑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名吳秉孺的藝人炎亞綸遭網紅耀樂指控在其未成年時遭炎亞拍攝並持有性影像,遭起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士林地方法院今(30)宣判,炎亞綸被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個資法等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需執行調解內容。可上訴。

耀樂是在去年6月21日召開記者會控訴,在他年僅16歲時被炎亞綸違反意願在北市天母住家拍攝私密畫面,士林地檢署當日分案偵辦,依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指揮婦幼隊蒐集相關事證;耀樂6月24日至警局報案提告。

檢方偵查後,認定炎亞綸涉以手機拍攝與被害人性行為及持有該性影像犯行,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今年1月29日第二度開庭時,只有炎亞綸到庭,當時炎亞綸簡短表示,強制性行為、偷拍控訴都已獲不起訴,希望媒體或是網友都要斟酌用字;當時傳出法官詢問是否願意調解,但炎亞綸並未對和解表示意見。

士院3月11日第3度開庭,未達成和解的炎亞綸、耀樂在庭前調解,最終達成和解,炎亞綸表示金額不便透露,雙方簽有保密條款。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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