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籲立院暫停審議 指目前二讀條文有諸多疑義

法律界籲立院暫停審議 指目前二讀條文有諸多疑義
法律界籲立院暫停審議 指目前二讀條文有諸多疑義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國民黨、民眾黨共推國會改革法案,由於朝野激烈對抗、程序粗糙,導致每次召開院會,就會有越來越多不滿群眾聚集,而法律界則發出聲明,呼籲立院暫停審議,並指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說明,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的憲法界限。

胡博硯說,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胡博硯解釋,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的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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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說,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毓正則說,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他說,國會調查權則是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的事實基礎。

王毓正接著說,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的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他認為,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曉丹認為,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 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的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韻茹表示,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呼籲立法院勿在本週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他說,「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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