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地院前法官蔡政佑與同事曾姓女法官在同一辦公室,僅以OA屏風相隔,蔡政佑連續2次擅自進入曾女的辦公區域,偷看其電腦內通訊軟體LINE的好友名單,還以手機翻拍其電腦螢幕LINE的談話、傳送檔案內容,曾姓女法官起訴向蔡政佑求償180萬元,桃園地院判賠40萬元,曾女上訴,高院改判賠45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政佑的偷拍行為,涉犯妨害秘密罪,刑事部分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懲戒法院也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定讞。
曾姓女法官起訴主張,她與蔡政佑同為任職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且經分派在同間辦公室的前後座位。不料,蔡政佑依序在109年5月25日、同年6月17日未經她同意,擅自瀏覽她的電腦內LINE通訊軟體內容並拍照存取成照片檔,故意用擅自瀏覽、拍照存取成照片檔方式不法竊錄伊隱私內容,侵害她人格權、隱私權且情節重大。
女法官主張,蔡政佑的行為受有精神上痛苦,蔡政佑自應就其第1次、第2次行為依序賠償她80萬元、100 萬元。桃園地院民事庭就此判決蔡政佑須賠償女法官40萬元。女法官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蔡政佑確有以第1次、第2次行為竊錄女法官LINE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之情事;且蔡政佑明知女法官就這些對話內容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仍故意為該不法侵害女法官人格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造成女法官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合議庭審酌兩造的資力、社經地位、女法官隱私權受侵害之情節、程度、蔡政佑已受刑事處罰及懲戒處分,暨蔡政佑違犯本件侵權行為之動機、情節、手段以及女法官因此所致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事,認蔡政佑應就第1次、第2次行為依序賠償女法官精神慰撫金24萬元、21萬元。所以加碼判賠45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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