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性侵女記者 和解賠償二審減判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性侵女記者 和解賠償二審減判
前立委辦公室主任性侵女記者 和解賠償二審減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擔任某立委辦公室主任的張姓男子,5年前帶2名電視台女記者到KTV唱歌,分別被2名女記者控告強制猥褻,張男因此被判刑定讞,其中1名女記者並指控張男性侵,高等法院今(25)日更一審改判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張姓男子是因擔任某立法委員服務處辦公室主任,被害的A、B2名女子都是某電視台記者。A女因經營採訪路線而結識張男,108年2月22日中午張男在新莊區某餐廳舉辦春酒餐會邀約A女參加,A女並邀B女陪同參加,春酒餐會於當 日下午3時許結束。

張男提議前往KTV續攤,餐會的其他賓客均因有事而未應允參加,僅A女、B女陪同張男一同前往台北市中華路的錢櫃KTV,3人進入包廂後張男竟利用合唱機會,不顧A、B女反抗,抓捏搓揉B女胸、臀部並撫摸A女胸部、身體。

B女因不勝酒力在KTV包廂內睡著,於當日17時30分許,由友人撥打電話叫醒後先行離開,A女見張男已有酒意,於同日18時許與張男一同搭乘計程車,欲將張男送回位在新莊區復興路的辦公室。

途中張男要求計程車轉往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之某汽車旅館,A女表達反對,張男於是表示將其送抵汽車旅館後A女即可離開,A女因內急且不願得罪張男而於同日18時30分許陪同張男前往旅館辦妥入住手續,並進入房間內上廁所。

不料,A女如廁結束正欲離開之際,張男竟將A女強壓在床上,徒手拉扯A女上衣領口並親吻A女胸部,再脫去A女身上衣物,不顧A女抗拒,想性侵A女,但因未勃起無法插入,過程中A女哭喊表示適逢生理期,張男還是強迫A女為其口交,之後A女趁隙穿上衣物,於同日19時許逃離該汽車旅館。

新北地院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判張男7年徒刑。上訴二審後,高院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徒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應執行4年6月徒刑。

張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將強制性交未遂部分發回。

高院更一審過程中,張男與A女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合議庭認為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恰,應撤銷改判。

不過,合議庭認為,張男於案發時身為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應知悉與記者間應酬活動之分寸,惟為滿足自身性慾,竟利用A女因經營採訪路線欲與其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而不願得罪之機會,遂行本次犯罪造成A女心理上創傷,且案發後尚召開記者會傳述A女係主動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足以貶損A女之名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因此改判徒刑3年2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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