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公務員已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 績效獎勵金不該再編入預算

【投書】公務員已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 績效獎勵金不該再編入預算
【投書】公務員已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 績效獎勵金不該再編入預算

古美株/自由撰稿人

 0403大地震重創花東,據媒題報導,農業部災情報告,截至7日上午11時止,農業產物、民間設施及公共設施估計共損失7604萬元,其中以花蓮縣損失4206萬較為嚴重。而近日來「特別預算」第83條第四款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執政黨主張若修正,會剝奪了緊急救災備援的功能,在野黨認為地震災變完全適用第三款,而在野黨主張刪除的第四款是因為執政黨,利用特別預算法模糊空間編列了許多債留子孫的特別預算,為人詬病。

 的確,特別預算法如果太多模糊空間,編列預算時是該謹慎,執政黨該把人民的納稅錢用在刀口上尤其無法源的獎金編列。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曾在媒題發表一文表示:「稅務暨執行獎金係公務員考績法制的違章建築」意指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更延伸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弊端,甚至為了查緝獎金 分不平打官司,也就是所謂給付訴訟,且至今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以人民繳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

 稅務員為了績效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人民被橫徵暴斂,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分享他辦過一案例:

某甲出售一塊其父親留下的道路用地,實際得款僅800萬元,原已獲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然稽徵機關認該土地早期曾經協議價購,惟未辦理移轉為公有之登記,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稅,而改課徵48682907元的土地增值稅,實際當時並沒有完成協議價購那個手續,最後幸得撤銷原課稅處分。

 想想某甲土地賣八百萬,卻要扣四千多萬的稅,讓當事者情何以堪而稽徵機關為了績效獎金,看到黑影就開槍的此種案例比比皆是,這只是冰山一角而已。不管在野黨主張修正或刪除特別預算第83條第四款,首要考慮的是,是否有利於我們人民?是否會剝奪了緊急救災備援的功能!無法源的績效獎勵金無須再編列預算,畢竟公務員已有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不是嗎?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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