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官員誠信:民主制度的基石

【投書】官員誠信:民主制度的基石
【投書】官員誠信:民主制度的基石

張蕎奕/退休人員

立法委員黃國昌近日對行政官員在國會的不誠實行為提出了嚴厲的批評。這種行為不僅是對民主程序的輕視,更是對人民信任的背叛。

歷年來,我們看到了一系列官員在國會面前公然說謊的例子,特別是在高端疫苗採購案中,陳時中部長在立法院的質詢中聲稱簽過保密條款,但事實上這項保密條款是在質詢之後才被簽訂的!

黃國昌委員特別強調,在德國、法國及美國等先進國家,藐視國會的行為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例如,在美國,如果官員在國會作證時撒謊,可能會面臨5年以下的監禁。這種跨國比較不僅顯示了台灣在官員誠信問題上的落後,也提供了改進的方向。

受到跨國學者密切矚目的太極門案,立法院也曾於民國99年召開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當場承諾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案,並陸續行文立法委員田秋堇、涂醒哲及周守訓,但最後仍是置若罔聞!國際知名的《寒冬》雜誌總編輯Dr. Massimo Introvigne,在全世界各地為宗教信仰人權發聲不遺餘力,他表示,太極門案突顯台灣表裡不一,官員信誓旦旦,自稱台灣是保護宗教信仰非常重要的民主聖地,但他居然看到太極門案件延續了二十幾年。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對民主制度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我認為,我們不能僅僅將官員對國會的漠視歸咎為一種藐視,而應更深入探討其背後所蘊含的瀆職行為。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官員的角色不僅是代表政府執行職責,更是對公眾負有責任的。然而,當他們無法恪守這一責任時,他們的行為就應被視為瀆職,而非僅僅是對國會的輕視。

我們的刑法明確規定了對於官員未能履行其應盡責任的嚴厲懲罰。根據我國的刑法條文,對於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是要承受極其嚴格的法律制裁的。這種法律規定的存在,正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維護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信任關係。

因此,我們應該以更廣泛且嚴格的角度來看待其可能涉及的瀆職問題。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確保政府的公信力,並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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