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為了強化司法事務官辦理保險執行事件的正確認知,妥適處理當事人之聲明異議,加速執行效率,讓保險執行流程更為順暢,台北地院日前舉辦民事執行處保險執行實務經驗分享說明會,邀請最高法院審判長鍾任賜、法官王本源闡述對於其他財產權的執行之法理並分享實務經驗,由院長王梅英率同行政庭長、民二庭庭長、法官、民事執行處庭長、全體事務官及同仁共約50人參與分享。
鍾任賜先說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的理由及對保險執行之影響。接著由王本源闡述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116條、117條繼續性給付債權、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之請求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其他權利之立法理由以及執行方法,得否執行之審查,以及第三人異議之處理與效果,並針對現行台北地院的保險扣押命令效力,提出「債權」與「契約關係」、「債權存在」與「已得行使」等思考層面,另就債務人對保險執行聲明異議所應審酌之比例原則,提出合目的性(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及債務人應就聲明異議負舉證責任之精闢論述。
之後,鍾任賜接續分析以往針對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執行程序所面臨之相關障礙事由,及論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就系爭規定限制的看法,並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為例,說明執行法院對於執行事件之外觀形式審認判斷標準。
另外就法院受理民事事件紛爭之發動、審理、終結以圖示整理出系統性的架構,放眼未來民事事件及執行案件個股的經營,提出加乘策略及減除思維,交互運用,以提升效能,最後以擴大正向能量參與、同心健全審判及執行環境、妥速處理個案紛爭、適切個股經營管理等四個面向作為效能審判及執行的總結,帶領與會者就人身保險解約金債權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鍾任賜並逐一分析檢討,並提出可行之執行方法,供司法事務官及處理聲明異議之民庭法官參考,以減輕司法事務官辦理保險強制執行事件的疑慮,最終導出效能審判的四個面向,環環相扣,以提升保險執行之執行效能。
經由2位最高法院法官針對保險執行事件之法律及契約層面精闢的解說及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後續法律相關見解,提供專案的分析,及分享豐富的實務經驗,除了讓與會者獲益良多,更能掌控保險執行事件的精髓,除有助於司法事務官辦理保險執行事件時能加速處理當事人異議程序,並朝著更為精準正確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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