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板橋之狼」二審和解一件 易科罰金刑減為8月

性騷「板橋之狼」二審和解一件 易科罰金刑減為8月
性騷「板橋之狼」二審和解一件 易科罰金刑減為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板橋公車站、火車站、大遠百停車場對9名陌生女子伸鹹豬手的魏姓男子,新北地院依性擾防治法等罪判處應執行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魏男對熟睡中的未成年少女襲胸、抓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部分,則是判刑8月。魏男上訴二審,並在審理過程中再與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高院合議庭在易科罰金刑部分減判為徒刑8月確定,乘機猥褻罪部分則駁回上訴。魏男可就此上訴,若判刑確定,將入監服刑。

魏男在111年8月底到10月初,出沒在板橋公車站、板橋火車站捷運連通道、板橋大遠百B2機車停車場等處,隨機對9名陌生女子,趁她們不及抗拒之際,以手觸摸其胸部,或以手觸摸其臀部之方式,對其為性騷擾行為,並對其中1名成年被害人,利用其落單之際,雙手抓住其穿著之遮陽裙並向下拉扯,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被害女生穿著衣物及自由行動之權利。

更誇張的是,魏男在板橋火車站捷運連通道,利用未成年少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以手抓捏其胸部3下之方式,對其為猥褻行為。成為女性聞之色變的性騷「板橋之狼」。

新北地檢署依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強制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起訴魏男。

新北地院審理時,魏男與2名成年被害人成立調解並由被害人具狀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另7名被害人部分,法院除就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其餘性騷擾部分都判刑3到5月、得易科罰金。

魏男上訴二審,在高院審理期間,與1名被害少女成立和解。高院合議庭因此就這個部分,將易科罰金的應執行刑減為8月定讞。但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的8月徒刑則駁回上訴,魏男可以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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