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年約6旬的江姓老翁在花蓮市北濱公園海岸邊,見到被害女子獨自看海,上前搭訕後,假意關懷被害人心事,竟將她強壓在地,試圖解開女子內衣釦子,還摸她的背部跟臀部,女子藉故離開,江某還上前追掉,從後方熊抱被害人「抓奶」,老翁辯稱是女子差別失足落海,驚嚇後主動抱他,花蓮地院審理後,不採老翁辯詞,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徒刑9月。可上訴。
這件襲擊獨身女子的案件發生在去年8月18日下午3時許。被害人指稱,當天下午她獨自在北濱公園靠近海邊處看海,突然發現江姓老翁在其身後,由於2人在1月間曾經相遇,女子主動詢問「伯伯我們是不是有遇過」,江姓老翁則熱情回應還記得女子。
江姓老翁將女子邀到岸邊坐著聊天,「關心」她情不好,接著撫摸其臉頰說「看你這樣很可憐,我很心疼」,突然將女子壓在海邊的石頭上,整個人的身體也趴在女子身上。女子指控,江某把手放在其臀部、大腿根部撫摸,並感覺到抓她的屁股,另一隻手扶在其背後,剛好在其內衣處,所以女子感覺江某試圖在解開其內衣釦子。
被害女子藉機趕快拿走隨身物品、穿好鞋子,逃往岸邊,江某又追來,一隻手先撫摸女子的腰,再放到其胸部上,自後方熊抱女子,她很清楚感覺到江某在抓、摸,還說「很捨不得她」、「還想要再看到她」、「希望她不要走」等令其不舒服的字眼,女子趁機逃離現場後趕忙報警。
江某則辯稱,當時是女子要失足落海,嚇了一跳所以自己跑過來抱他,由於雙方不認識,他也不知道女子為何要抱他,於帶她到沒有海浪的地方,由於他的右腳踝開過刀腳很痛,於是伸直腳並側躺在地上,女子也側躺,因腳痛壓到女子身上,更因痛到拭淚才碰到女子,沒有用手解開她的內衣,不小心碰到她的大腿、臀部、腰部、胸部,不是撫摸。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害人在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的陳述一致,對於案發經過、發生時間、地點、江某猥褻方式與過程、觸摸之身體部位與行為等關於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事實、主要情節,俱能具體描述,非僅空泛指證,且雙方素不相識,在案發地點偶然相遇,自無任何嫌隙或怨仇,所以沒有惡意杜撰攸關自身名節隱私之不實事實,無端指控江某於重罪之動機,認定女子所述為事實,不採江某辯詞,將其判刑9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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