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會法案研析2-2】16歲少女玩VR遭性侵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新國會法案研析2-2】16歲少女玩VR遭性侵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新國會法案研析2-2】16歲少女玩VR遭性侵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

我國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虛擬實境可能構成性騷,但刑事責任人僅限實體接觸,因此目前僅得以行政罰處;立法院法制局建議,適時檢討刑法現行性犯罪規定構成要件及罪責,並研議有關被害人保護部份,虛擬實境相關性犯罪適用可能性,以及提升兒少於虛擬空間的保護。

日前英國一名16歲少女在穿戴VR設備沉浸於虛擬電玩遊戲時,其遊戲分身遭到多名玩家性侵,造成少女受到與現時同等心理創傷,成為英國警方首起偵辦的元宇宙性侵案。

根據英國性犯罪法定義,性侵犯為「未經他人同意而對他人進行身體接觸」者,因此難以概括至虛擬世界中的性犯罪;但有一派人認為,判斷虛擬世界行為是否應於真實世界以刑事法論處,應考量該行為是否會在真實生活中產生相關效果。若該行為影響僅存在於虛擬世界,相關傷害亦是在虛擬世界中,則該行為似不應以刑事法評價,但仍應考量虛擬世界的「傷害」與真實世界實際造成傷害差異。

法制局表示,檢視國法律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因此,依我國現行法規定,虛擬實境仍可能構成性騷擾,但刑事責任僅限於具有實體接觸情形,倘若欠缺實際身體接觸,則僅能行政罰處。

法制局報告指出,刑法有關性交定義,以身體遭受性侵入行為者為限,虛擬實境產生的虛擬性侵害問題,恐難以符合妨害自主意願性交的構成要件;至於猥褻行為,刑法雖無明確定義,但可依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由於虛擬實境的行為若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未有身體接觸,仍可能構成猥褻行為。

法制局建議,倘若虛擬實境科技發展,已使刑法所欲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應積極考量檢討現行性犯罪等規定,或因應虛擬世界發展衍生的法律問題,增訂相應構成要件及罪責。

法制局指出,虛擬實境性犯罪被害人即便未遭受實際身體侵害,但因為沉浸式體驗日益趨近於真實感受,該被害人所受侵害及影響程度,可能不亞於實際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若依現行規定,僅有情節較輕的虛擬空間猥褻行為被害人,可能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被害人保護要件。

另外,情節較重的虛擬空間妨害性自主性交,則因未具有實際身體接觸,難以符合刑法有關性交定義,致使被害人無法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得到保護,似有輕重失衡之嫌,也有違該法兼顧防治性侵害犯罪,以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意旨。因此,建議應一併考量就被害人保護部分研議適用可能性。

法制局指出,虛擬實境遊戲或空間本身可能未涉及危害兒少身心發展內容,而該遊戲或空間使用者的不當行為,卻可能是造成兒少身心危害或導致類似的心理或情緒傷害。目前雖有部分虛擬空間提供安全空間,但仍難防止有心人士說服、引誘兒少關閉相關保護機制。

法制局表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章保護措施已將平台納入規範,但虛擬實境的保護措施尚未明確予以規範。因此,建議因應虛擬實境發展趨勢,研議於該法第4章增訂虛擬實境對兒童及少年的相關保護措施。

*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照片來源:取自pexels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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